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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无权要求返还中介费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5次举报


  ?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月,高女士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与卖方艾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女士购买艾姐位于北京丰台区一处房产,由高女士向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中介服务费1.5万元。合同载明:“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卖双方在未征得居间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则视为买卖双方均违约,买卖双方仍需各自承担经纪方佣金。”签订上述合同后不久,高女士和卖方艾姐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经法院调解,高女士和艾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高女士认为既然买卖双方已经解除了买卖关系,那么中介就无权再收取中介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5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高女士与艾姐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女士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中介公司促成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高女士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下,无权要求退回中介服务费。法院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有:(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该支付报酬。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只要中介促成了合同成立,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因此买卖双方即使解除了合同,但中介获得中介费基于的是自己为促成合同成立所付出的劳动,只要合同成立,就有权获得报酬。因此即使合同被解除了,委托人也无权要求返还中介费。


  本案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使高女士和艾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高女士和艾姐上述买卖合同解除是其他原因所导致,并不是中介公司造成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高女士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是正确的。


  四,律师建议


  靳律师提醒您: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中介服务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时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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