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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权利转让他人后能否要回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97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军产房腾退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冯俊良诉称:李向蝶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调解离婚后,李向蝶一直居住于所在单位分给东城区205号房内,考虑到李向蝶离婚后暂无其他住处,未要求李向蝶立即搬出。2015年10月份,单位要求上交205号房,找到李向蝶要求腾退该房屋,但李向蝶拒绝搬出。认为205号房屋并非李向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李向蝶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上述房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李向蝶立即返还并腾退205号房。

2、李向蝶辩称:双方2010年调解离婚,205号房屋是2005年冯俊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的房子,因为部队只分了一套房,冯俊良在法庭上205号房由和孩子居住,冯俊良净身出户。现在冯俊良反悔。2010年冯所在单位因为冯俊良职位又分给他一套80平米的房子,现由冯俊良现在居住。但该套房屋在两人闹离婚时并没与分下来,所以其与女儿才居住在205号房屋,如果离婚前房屋分下来,那么其与女儿应分得该该房屋。2010年两人离婚前沟通,大房子由和女儿居住,但后来冯俊良反悔所以才起诉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冯俊良和现在妻子的孩子已经出生。关于205号房,不同意腾退,虽然没有产权,但是冯俊良的居住权已经转让给

二、法院查明

2005年,冯俊良李向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队分配给冯俊良公寓房一套即205号房,冯俊良向部队缴纳了住房押金45000元。分配后,冯俊良李向蝶女儿居住于205号房,该房系军产房,无产权。

2010年5月2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205号房由女方居住使用,房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若房屋产权房收回房屋,男方负责为女方安排与原房屋同等使用条件的房屋。2010年6月1日,双方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未载明205号房处理情况。经调取该案卷宗笔录记载同《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致。鉴于房屋状态不明确,双方同意该问题不需要法院记录在调解书内,已在调解协议中记录在案,双方自行履行。双方离婚后,205号房一直由李向蝶女儿居住至今。

离婚后部队又向冯俊良分配了80平米的301号房屋一套冯俊良称单位分302号房前提是其将205号房腾退,一直收,冯俊良提交了部队《对冯俊良同志超占住房强清方案》称拟10月8日强行清理205号房屋后询问单位领导能否将302号房屋腾出给李向蝶和女儿居住,后未等到答复。冯俊良根据《离婚协议书》安排过一居室,但其只是负责安排但租金应该由李向蝶支付,李向蝶对此不认可,称对方告诉租金出这不叫安排。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冯俊良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冯俊良的起诉。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院认为:205号房屋系军产房,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冯俊良认可其对于205号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其之所以起诉系因其所在××单位要求其按照相关政策腾退诉争房屋,而目前该房屋由李向蝶居住使用,故提起本次诉讼。应指出,冯俊良并非205号房屋的产权人,由其作为原告向李向蝶主张205号房屋的返还及腾退属主体不适格,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未能考虑房屋性质问题因此出现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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