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节
赵女士与小赵是母子关系。2018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赵女士借用小赵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暂登记在小赵名下,赵女士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协议签订后,赵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06万元,房屋也一直由赵女士居住使用。
后来小赵因结婚需要用房,要求赵女士腾房,赵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使用。
小赵对借名买房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不同意房屋由赵女士占有使用。另查明,该房屋是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目前尚不满足过户条件。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赵女士的陈述,其借用小赵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小赵名下,如赵女士希望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通过合同之诉要求小赵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赵女士在小赵尚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心得
本案虽然双方都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还是被驳回了,原因在于选择了错误的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关系本质上是合同关系,不是物权关系。即使双方有约定,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登记权利人。因此不能直接要求确认物权,而应该要求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即使起诉要求过户也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在借名买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性质和上市交易限制,避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最后,诉讼请求的选择非常重要,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否则即使事实清楚,也可能因为诉讼请求不当而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