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刘大海起诉称:2013年1月6日,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某区3号房屋一套归刘大海、刘群、刘重按份共有,其中刘大海占有八分之六份额,刘群、刘重各占有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某区的3号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归刘大海所有,原告按两被告分别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补偿两被告;2、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转移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刘群、刘重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理查明
2013年1月6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继承人李丽与刘大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刘群、次子刘好、三子刘重。李丽于1998年4月27日死亡。李丽于1997年6月29日取得位于北京市某区3号房屋(以下简称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是李丽,双方认可上述房屋系事实。被告刘好表示上述房屋系其出资两万余元购买,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庭审中,被告刘好表示将其所继承的3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赠与原告刘大海。被告刘好另表示李丽留下遗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产权登记人为被继承人李丽的3号房屋是李丽与刘大海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李丽死亡后,其中一半分出为原告刘大海所有,剩下的作为李丽的遗产予以继承。被告刘好表示将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原告刘大海。因未证实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所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她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按照双方当事人应当继承的法定继承份额确定原告刘大海享有3号房屋八分之六所有权份额,刘群和刘重各享有3号房屋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法院最后判决3号房屋由刘大海、刘群、刘重按份共有,其中刘大海享有八分之六所有权份额,刘群、刘重各享有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2013年4月11日,刘大海取得3号房屋房产证,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其中共有人刘大海共有份额为八分之六,刘重、刘群共有份额分别为八分之一。
另查明:3号房屋现由刘大海占有使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刘大海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3号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公司于2013年6月16日出《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2013年6月8日,3号房屋市场现价值为一百五十一万元。
三、判决如下:
1、确认位于北京市某区3号房屋归刘大海所有,刘群、刘重共同协助刘大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刘大海分别给付刘群、刘重房屋补偿款十八万元;
3、驳回刘大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对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3号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且明确了各方共有份额。鉴于各方就3号房屋分割事宜没有具体约定。所以原告请求对3号房屋进行分割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取得3号房屋所有权并根据两被告所享有的共有权份额给予补偿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具体补偿数额,参照《评估报告》确定的各方各自所享有的所有权份额。两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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