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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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分割继承得来的共有财产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5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98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魏大海诉称,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这个房产是双方父母所留的遗产,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魏大海享有该房产12.5%的份额,被告魏大山享有该房产87.5%的份额。现原、被告双方对共有房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魏大海诉至法院,要求对1号房产予以分割,由被告魏大山向原告魏大海支付相应房产份额的折价款。
 被告魏大山辩称,原告魏大海另有一套公房面临拆迁,这套房屋原告魏大海占有33.3%的份额,被告占有66.7%的份额。该承租公房的拆迁补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被告可以以此承租公房折价补偿给原告。被告现在没有足够的钱向原告魏大海支付1号房屋的折价款。被告不同意原告魏大海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关于原告魏大海诉被告魏大山、魏大海继承纠纷一案,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魏大海继承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12.5%的份额;被告魏大山继承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87.5%的份额。
 另外查明,魏大山与魏大海就1号房屋办理了新的房所产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魏大山和魏大海,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为魏大山占有87.5%的份额、魏大海占有12.5%的份额。
 随后,魏大海提出对1号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协商没有结果,魏大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1号房屋;魏大山不同意魏大海的诉讼请求,并予以抗辩。
 诉讼期间,原告魏大海向法院申请对1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房地产评估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估价报告》,报告表明1号房屋的价值为六百一十八万元。对上述不动产估计报告书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双方均表示认可。
 三、判决如下:
1  1号房屋归被告魏大山所有。
2  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七十七万元。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1号房屋是原、被告之间按份共有的财产,原告魏大海占有12.5%的份额;被告魏大山占有87.5%的份额,且双方没有约定不得分割1号房屋,因此依照相关规定,各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因此,关于原告魏大海要求分割1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号房屋属于不动产,实物难以分割,因此应当对其折价款予以分割,经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不动产估价报告,确定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六百一十八万元。1号房屋的按份共有份额中,被告魏大山所占比例较大,且被告魏大山实际居住使用1号房屋,故将1号房屋判归被告魏大山所有较为合理,被告魏大山应向原告魏大海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为七十七万元。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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