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现在该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东丰机械厂诉称:该厂系11号楼产权人,王玉佩原系该厂职工。为留住人才,该厂于2006年4月12日颁布实施了《工厂大学生集资购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大学生职工入职后,可向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居住,如申请人在单位服务不满8年必须退还住房。该厂与王玉佩于2007年2月3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厂将321号房屋出售或租赁给王玉佩。但王玉佩在服务期未满8年就离职,并于2011年5月17日向该厂出具了书面《申请》,明确因其个人原因离职后,因无其他住房,导致不能立即腾房,申请继续居住一年,承诺于2012年5月17日腾房,如到期不搬,同意该厂处理。但王玉佩至今仍占用诉争房屋。王玉佩违背诚信的行为严重损坏了该厂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玉佩返还321号房屋。
2、被告王玉佩辩称:不同意东丰机械厂的诉讼请求。东丰机械厂起诉的案由有问题,双方是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而非返还原物纠纷。涉案房产属于集资房,其全额出资建造,因此对涉案房屋有全部产权,东丰机械厂无权要求返还。其对涉案房屋是有权占有,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东丰机械厂不能凭借其持有的企业产权证书就认为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请法院依法驳回东丰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8日王玉佩入职东丰机械厂。2006年6月4日,东丰机械厂(甲方,卖方)与王玉佩(乙方,买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将321号房屋按集资价出售给乙方,乙方支付14万元。后王玉佩履行了合同义务。2007年2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依据《办法》出售或租赁321号住房给乙方,乙方自购得或承租工厂住房之日起,为工厂服务期不低于八年,乙方离开工厂其服务期未满者,缴纳的押金不退还。2011年5月17日,王玉佩申请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东丰机械厂同意。同日,王玉佩出具《申请》继续居住涉案房屋。庭审中,东丰机械厂出具《办法》的书面文件,王玉佩表示并未见到过该《办法》,且该《办法》对房屋权属进行限制,违反国家规定,应属效力待定。另查,涉案房屋未办理房产所有证。东丰机械厂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东丰机械厂。东丰机械厂表示因政策原因,涉案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王玉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321号房屋返还给东丰机械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东丰机械厂为留住人才,将其所有房屋以优惠价格出售给部分职工,其与王玉佩即因此目的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案系因集资购房产生的纠纷,集资购房与普通的房屋买卖有所区别,双方除应依约享受上述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外,该《办法》的规定亦是调整双方关系的依据。并且《协议书》中明确写明东丰机械厂依据《办法》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玉佩,王玉佩签订《协议书》即表明同意遵守《办法》,受之拘束。该《办法》中明确购买楼房者服务期未满的不发房屋产权证、一旦购房者发生服务期未满即离开企业的情况即应将房屋交回公司等的事项。王玉佩在未满服务期限的情况下,主动向东丰机械厂提出辞职,并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至新单位工作,其行为已违反了《协议书》,亦不符合《办法》的要求。且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王玉佩名下,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东丰机械厂为房屋所有权人。东丰机械厂要求王玉佩返还涉案房屋理由正当。
对于王玉佩关于因该《办法》并未进行公示,所以本人并不知晓的辩称,因该实施办法在《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已经出现,并且在王玉佩本人签字的《申请》中进一步证实其知晓未满服务期离开单位,确实解决不了住房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将房屋交回工厂的规定,故对于王玉佩所述不知晓上述实施办法无法令人信服。王玉佩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离开企业理应依照双方约定及上述实施办法将涉诉房屋返还东丰机械厂。
鉴于王玉佩在一审期间并未要求对于该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对于返还房屋的后续问题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因此关于返还房屋的后续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中未对解除合同予以明确,而根据集资建房的特点,买卖合同与协议书通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不易判决解除合同,因为未满服务期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交回房屋的后果,因此原审法院未判决解除合同也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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