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这是我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当事人孙册和王子龙的舅舅张晨当时出于恋爱期间,王子龙曾在2007年的时候取得了购买经适房的指标,但因其无意购买,而当时孙册因此孙册便使用了王子龙的名义购买经适房。
2007年9月28日,王子龙和北京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诉争的403号房屋(下称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34万元。预售合同的买受人处为王子龙,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均系孙册的信息。
为了支付房款,孙册曾经向案外人康借款以支付购房款,2007年8月17日,康曾立户主为王子龙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存入了10万元钱,9月1日康又再次开名为王子龙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存入20万元,并且在9月2日又再次存入4万元,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性质为经适房。
房屋交付之后,孙册和张晨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由孙册自己持有。2008年5月30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子龙,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孙册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5年孙册和张晨分手之后,孙册多次找到王子龙要求他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均遭到了拒绝。
后来孙册通过在网上搜索的方式看到了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并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我。
案件经过:
当时孙册找到我的时候和我说了一下大致的情况,我通过了解,得知到了以上的案件事实,孙册表示自己和张晨分手之后曾经多次找到王子龙要求过户,但是王子龙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王子龙甚至和孙册玩起了“失踪”。万般无奈之下的孙册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自己对法律不了解,曾经到法院立案,因案由选择不当,导致法院未予立案,在感叹自己对法律不了解的同时,在网上搜索有关借名买房的相关信息,最后决定找到我咨询。
我听到了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得到了以下有关信息:孙册取得了购房指标后因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借用王子龙的名义购房,但实际上出资均系孙册向朋友借款支付,孙册是实际出资人,王子龙系借名人;同时,在上述诉争房屋交付使用之后,孙册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并且该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契税票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均由孙册持有。我通过分析,认为当事人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随后当事人委托我帮助办理此案件。我表示如果要立案,需要把张晨立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才能立案,因此在我的协助之下当事人递交了追加张晨为第三人的起诉状,立案庭据此予以立案。
庭审过程:
在庭审中,法院追加第三人张晨进入诉讼。在庭审中张晨声称其没有借用王子龙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意思,王子龙则称房屋的相关税费均由其支付,但无法提交税费发票的原件。王子龙和张晨称已经向孙册返还了购房款33万元,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对此亦不予认可。
庭审中,我方递交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票据等有关文件,王子龙主张房产证系暂存于我方当事人孙册处,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王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孙册办理诉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之后,王子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借名购买经适房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孙册因信任张晨的侄子王子龙而没有和其签订书面协议,遂双方近口头协议转让购房指标,争议发生之后,我们递交了有关的购房凭证,如原始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以及银行取款证明等证据,法院结合房屋自交付之后便由孙册占有并使用且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孙册持有至今的客观现实,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子龙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但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对王子龙的主张未予采纳。
本案中诉争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并且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取得5年,该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孙册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王子龙亦应当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王子龙协助过户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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