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汪北和郑向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养育了汪贾和汪宁。郑向在1994年8月17日去世,汪北于2005年9月19日去世。
汪北在2004年11月27日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汪北购买购买诉争房屋,房价款为5万。合同签订当日汪北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5年4月15日,汪北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做出了一份公证遗嘱,载明其在2001年1月以其名义依照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购房款总计5万元,购房款由其子汪宁出资交纳,现在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现在头脑清醒之际,自愿订立遗嘱,待本人去世后,将属于我的诉争房屋全部留给汪宁所有(不排除汪宁配偶汪北3的共有权利),以上所立遗嘱内容均为我本人的真实意愿。
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于2011年7月8日下发,现该房屋登记在汪北的名下。
发生争执:
汪贾得知汪北将房屋留给汪宁的消息后,找到汪宁协商房屋继承问题,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汪宁表示根据父亲汪北的遗嘱,诉争房屋应当给自己,没有汪贾的份儿。俩人因不能协商一致,因此汪宁将汪贾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依照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将该房屋判归汪宁所有。
对于汪宁的起诉,汪贾辩称:自己已经十余年没有和汪北见过面,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也是好几年以后的事情,但是自己知道父亲1998年就患有脑血栓,在父亲立完遗嘱不到半年就去世了,我对遗嘱真实性和父亲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存疑,因此我不认可公证遗嘱。我认为诉争房屋应当有我们兄弟两人共同继承。
庭审过程:
在本案庭审中,法院查明本案件中除原告及被告外不存在其他继承人。汪北购买该房屋除使用自己的45年工龄之外,还计算使用了郑向的37年工龄。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屋总价值为400万元。
庭审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诉争房屋由汪宁继承,归汪宁所有。
2、汪宁给付汪贾房屋折价款42万元。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靳律师认为,汪北名下的诉争房屋虽然系其在配偶等去世后从单位购买,但是购房的时候使用了郑向的工龄,法院认为使用工龄抵扣具有相应的财产性权益,因此该诉争房屋应当认定有郑向的相应份额,因此该房屋并不能全部认定为汪北的个人财产。在汪北去世之后,因其留有公证遗嘱,对于诉争房屋作出了处理,该遗嘱中涉及郑向的财产部分无效。而上述遗嘱系汪北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诉争房屋中属于汪北的部分应当依照遗嘱继承。因此法院认为汪宁主张依照遗嘱诉争房屋全部由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公证遗嘱部分无效,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因此汪北所有的遗产份额依照遗嘱继承,而邓所有的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继承,因汪宁已经继承大部分遗产,因此法院在考虑到标的物完整性的基础上将房屋产权判归汪宁所有,而汪宁应当支付汪贾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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