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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令无法在京购房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商品房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简介:

2011519日,由于北京市出台限购政策,石茵无法在京购买房屋,因此,他找到了自己的叔叔石宝权,希望可以借用叔叔的名义购买一套二手房,石宝权答应了石茵的请求。201188日,石宝权和案外人贾秀兰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石宝权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购房款为311万元。当日,石茵支付了首付款131万元。2011918日,石宝权和北京工商银行朝阳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就上述房屋向银行贷款180万元。同日,石宝权和贾秀兰就上述房屋买卖办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编号为A100086,并于当日取得房屋产权证。

房屋交付之后,石宝权将房屋交与石茵让其装修,石茵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之后便入住了该房屋,每月按揭贷款均为石茵偿还。2012921日,石茵找到叔叔希望可以签订一份协议书,石宝权答应了石茵。双方协议:石茵因收到北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影响无法在京购买住房,通过双方协商,石茵以石宝权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的201号房屋一套并办理所有的购房所需手续。双方还在协议书上写明,若石茵出售上述房屋或者具备在京购买条件后,限购政策调整可以过户时,石宝权应无条件协助石茵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处写上了双方的名字。

2015919日,石茵取得了在京购房资格,因此找到叔叔希望过户,但是叔叔却不认账了,说房子是自己的,不给他过户。石茵拿出协议说这是咱们两人签订的协议,但是叔叔却不承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石茵将叔叔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叔叔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件。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石宝权将违约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的诉争房屋过户至石茵名下。

借名买房纠纷资深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限购政策导致借名人无法购买北京市房屋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二手房的案件。

靳双权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该案件进行解析:

一、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二、为何法院判令石宝权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石茵名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之间借名购买的房屋系商品住房,并非经济适用住房这类政策性保障型住房,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有效,法院在考虑到上述条件后,认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为有效。

第二,因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为有效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约定:在满足在京购房资格时过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石宝权应当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法院判令石宝权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石茵名下的判决于法有据,保护了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自身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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