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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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06年,张冲因拆迁取得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因当时张冲刚刚参加工作没多久没有钱购买诉争房屋,眼看机会要被浪费,于是姑姑和姑父提议自己出资购买张冲的经济适用房,张冲当即同意了姑姑姑父的请求,由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特殊政策原因,双方在《借名买房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具备上市资格后,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14日,张冲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冲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套,即本案诉争房屋。合同签订后,张航、李亚楠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总计43万元。房屋交付后,张航、李亚楠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后,入住了该房屋。
2008年6月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级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冲,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某小区。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物均由张航、李亚楠持有。
2014年4月,双方就协商过户事宜争执不下,多次谈判均未协商一致。2014年6月1日,张冲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7月,张冲以房屋为自己所有为由,将姑姑姑父张航、李亚楠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姑姑姑父返还涉诉房屋。
判决结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冲的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张冲因拆迁去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后,在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购房款实际上是由其姑姑姑父,也就是本案被告张航、李亚楠实际交付的。并且本案被告在交付房款后便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且购房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均由被告持有。
虽然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交易需要有特定条件,但该房屋的取得方式并不是通过摇号取得,而是通过拆迁所得。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原告在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北京市城建委便于2008年向张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到发生诉争时已经五年之久,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有效合同。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亦应当遵守,遂法院判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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