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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点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国兴与王国高系姐弟关系。

2006年,王国高取得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当时王国兴有意购买经适房,因此找到王国高希望可以借用王国高的名义购买经适房。考虑到双方的亲戚关系,王国高同意了王国兴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王国兴借用王国高的名义购买经适房,房款由王国兴支付。

20061019日,王国高与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王国高购买302号房屋一套,总价款为34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国兴、苑德平支付了购房款,并缴纳了契税、综合地价款、房屋登记费1万元。该房屋于200812月交付后,王国兴、苑德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现上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原件均由王国兴持有。

2010215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国高,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屋为302号房屋。

后在201110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明确了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国兴,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将该房屋过户至王国兴的名下。

直至2015817日,双方因过户事宜发生争执,王国兴将王国高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王国高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国兴名下。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王国高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国兴名下。

一审判决后,王国高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王国兴向法院递交了原购房合同及购房款发票等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论述,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而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王国高购买诉争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签订于20061019日,诉争房屋于20102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合法有效。现王国兴要求王国高配合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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