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檬与王海民系亲属关系。2006年6月7日,张檬与北京市西城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需拆迁张檬位于人定湖北巷的房屋。《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记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于2006年9月9日审批,同意张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0月20日,张檬与北京天鸿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0501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262686元。合同签订后,王海民交纳了购房房款262686元、及其他相关款项1万元。契税票的填发日期为2009年1月8日。房屋交付后由王海民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2009年5月13日,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檬,房屋为501,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张檬后于2013年5月17日起诉要求王海民腾退房屋,王海民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同意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实际曾就王海民借张檬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关系,因此王海民占有房屋系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张檬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17日,张檬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张檬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就涉诉房屋的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在未依约履行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张檬即应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判决确认501号房屋为张檬所有。
2015年9月20日,王海民将张檬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原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共计215万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二、张檬返还王海民购房款及房屋升值损失等相关款项共计191万元。
三、张檬履行完毕第二项判决后十五日内王海民返还诉争房屋。
一审判决后,张檬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判决,法院已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因诉争房屋系拆迁取得,且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现该房屋已经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因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今张檬已经明确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亦曾通过诉讼要求王海民腾退房屋,以自己的行为明示对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而王海民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时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王海民要求张檬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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