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为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15年2月18日,张辉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王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将坐落于顺义区的诉争房屋出售给王鹏。房屋成交价格为90万元,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及装修装饰等费用合计作价103万元。首付款为80万元,于过户当天支付,剩余款项应当于过户后60天之内支付。第八条第二款逾期付款的处理,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首付款或其他款项的,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前款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买受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损失(违约责任为房屋总价款的20%),并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解除合同。
2015年3月15日王鹏向张辉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王鹏(身份证号)因购买诉争房屋,总价183万元整,于2015年3月15日过户当天支付80万元整,剩余113万元整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全部剩余113万元整,无任何利息。当日,诉争房屋过户至王鹏名下。
2015年7月12日,王鹏与张辉在原有欠条的下部补充内容:现张辉将期限延长到2015年9月15日,但王鹏每月应支付1万元整利息。
后因王鹏未及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张辉将王鹏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鹏立即支付房款113万元及房款利息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审理结果:
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辉房款110万元,利息4万元;
二、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辉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8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300元和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房款金额作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性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王鹏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张辉房款的义务,现双方均认可王鹏于2015年9月29日向张辉支付了3万元房款,故王鹏尚欠张辉110万元房款未给付。
关于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一节,因双方已经有明确约定,王鹏对支付利息4万元表示同意,因此对于此法院并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靳双权律师认为,因双方已经履行了过户手续,依照双方所签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欠条相关约定,王鹏应在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否则应当按日计算向张辉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遂王鹏在庭审中主张应依照千条上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应向张辉支付违约金,但根据欠条上的内容可以得知,双方并没有对有关违约金的内容做出补充性的约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关违约金的内容依然有效,因此张辉要求王鹏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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