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郑先生与妻子在昌平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总价三百六十万元。办理产权登记时,两人商量后把房屋登记在刚上小学的儿子名下,理由是「早晚要给孩子」。房款由夫妻共同存款支付,贷款也由两人共同偿还,房屋一直由全家居住。2026年两人离婚,郑先生主张房屋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妻子主张当年只是图方便,房子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房本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离婚时争的却是父母的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看登记时的意思,再看钱从哪里来。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屋权属确认与离婚房产分割。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围绕未成年人房产、赠与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持续整理裁判观点。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定性,是他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权属确认、离婚房产分割、赠与合同纠纷、监护人处分房产、共有房产分割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第一种情形是赠与。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通常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都不能要求分割,只能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赠与已经完成登记,父母不能仅以「当时没想清楚」为由撤销。
第二种情形是借名登记。购房款全部或者主要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只是为了入学、规避限购或者家庭财产安排,父母从未有赠与意思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要看登记时的沟通记录、房屋的实际管理方式、贷款由谁偿还、房屋收益归谁。
第三种情形是部分出资。房屋登记在子女与父母一方名下,或者由祖辈出资、登记在孙辈名下,份额按出资与登记确定,不能一概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这类情形要先析产,再处理离婚分割。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权属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法院认定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纳入分割并判令一方支付折价款。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权属确认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并办理登记,法院认定房屋属子女个人财产,驳回分割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款由父母支付,法院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权属确认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登记原因系规避限购、父母从未有赠与意思,法院认定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能不能分?
原则上不能。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并登记,通常认定为赠与,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想主张分割,需要证明登记只是名义安排、父母没有赠与意思,举证责任在主张方。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种情形较有说服力:购房款全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且贷款由父母偿还;登记时明确表示为「挂名」,有书面或者聊天记录;房屋一直由父母管理、出租,收益归父母。三项证据齐备的,法院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以「孩子还小、不可能自己买房」为由主张,通常不够。
问题三:孩子成年后能不能自己卖?
可以,但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成年后有权自行处分,父母无权干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处分需要实际权利人同意。成年子女处分房屋时,若涉及父母出资,父母可以主张返还出资或者按份额分割。
问题四:一方擅自把房过户走怎么办?
可以起诉确认处分无效或者主张赔偿。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必须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例如治病、教育支出;擅自出售、赠与他人的,属于滥用监护权,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后的子女可以主张撤销。买受人善意取得并办理登记的,只能向处分人索赔。
问题五:当初为避税、避限购登记,会不会影响认定?
会影响,但不必然否定子女的权利。以规避政策为目的的登记,法院会审查父母的真实意思:如果只是借用子女名义、房屋始终由父母支配,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并长期按赠与履行,仍认定为子女财产。政策目的本身不导致登记无效。
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通常视为赠与,属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有证据证明仅为名义登记、并无赠与意思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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