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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钱,除非写明否则算赠与|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明远、李秀兰系夫妻,其女周婷与赵磊于2000年结婚。2012年,为方便照顾外孙女,周明远夫妇出售唯一住房,将售房款中的15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的一套住宅(一号房屋)。赵磊父母亦出资138万元,剩余房款由小夫妻支付。

因当时北京实施限购政策,经协商,房屋暂登记在岳母李秀兰名下。2020年,赵磊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与周婷名下。法院生效判决(A号、B号判决)认定:三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房屋实际为赵磊与周婷夫妻共同财产,判令李秀兰配合过户。

此后,周明远夫妇另行起诉赵磊,主张:

返还150万元购房款;

补偿房屋增值150万元;

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

理由是:出资时并无赠与意思,而是作为实际购房人付款,现借名行为违反限购政策,应属无效,赵磊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周明远、李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50万元出资的法律性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

出资发生于赵磊与周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父母均大额出资(150万 vs 138万),符合家庭合力为子女购房的常理;

周明远夫妇从未签署借款协议,也未在转账或书面材料中明确“仅赠女儿”或“需返还”;

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房屋为小夫妻共有,出资行为已被纳入整体购房安排。

因此,150万元应依法认定为对赵磊与周婷夫妻的赠与。现以“不当得利”“侵权”为由要求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抗辩的关键在于三点:

一、牢牢抓住“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这一法定推定

只要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情形,无需证明“赠与合意”,法律直接推定为赠与夫妻双方。

二、利用已有生效判决锁定房屋权属

此前借名买房确权判决已认定房屋归属,本次诉讼属于“就同一事实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强调“无明确借贷或单方赠与意思表示”

父母若想保留追索权,必须在出资时留下“借款”“仅赠自己子女”等明确证据,否则视为对小家庭的支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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