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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购房合同+全家签字字条,法院认定借名有效|房地产律师解读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王建国是家中老二。

2001年,父亲王德山作为退休职工,获得购买一套位于石景山的一号房屋的资格——这是典型的央产房/房改房,购房时折算了父母双方近45年的工龄。

当时,王建国因户口未落回北京,无法以自己名义签约。

经全家口头同意,他借用父亲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全额支付了7.4万余元房款。

自2001年交房起,王建国一家便入住一号房屋,至今已逾二十年。

2007年,父亲去世;2013年,母亲也离世。

两位老人未留遗嘱。

2007年3月,在父母尚在世时,三位兄弟姐妹曾共同签署一份手写字条,明确写道:

“石景山这套两居室,其实是分给王建国的,只是因户口问题落在父亲名下,房产证虽是父亲名字,但房子就是王建国的,与任何人无关。”

多年后,王建国起诉其他继承人,请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判令全体被告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其中两名兄弟姐妹表示认可,但外甥女及其母亲(代位继承人)坚决反对,称:

“房子是拆迁安置所得,属于祖父母遗产,不能由舅舅一人拿走!”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四名被告十日内配合王建国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借名买房合意。

关键证据包括:

2007年手写字条:三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已故兄长)亲笔签字,明确承认房屋实际归属王建国;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均由王建国持有;

房屋自交付起一直由王建国家庭居住使用,无争议长达十余年;

反对一方主张“系父母遗产”,却未能提供任何出资或拆迁安置证据。

法院特别强调:

“虽然借名买房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家庭成员事后共同签署的确认文件、长期占有事实及原始票据持有情况,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已故兄长在生前明确放弃对该房的权利主张,其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不得再就该部分遗产提出异议。”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借名购买父母单位房”提供了关键启示:

家庭内部书面确认极其重要。

一张有全体兄弟姐妹签字的字条,足以成为胜诉核心证据——它不仅是“证言”,更是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

长期稳定占有+原始票据=强证明力。

二十多年居住、持有合同和付款收据,构成“事实上的权利行使”,远超一般出资证明。

给客户的建议:

若因政策原因需借父母名义购房,请务必:

? 在父母健在时,组织全体继承人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 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原件;

? 避免将房屋用于出租或空置,确保长期实际居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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