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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签协议赠部分子女拆迁利益,其他子女反对,受赠人诉有效,遗产继承律师:法院支持!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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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李洪斌(赠与人,2016 年去世)与王秀兰(1994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长女李娟(已故,子女张磊、张婷为被告)、长子李伟(被告)、次子李明(原告)、三子李军(被告)、四子李强(被告)、小女李娜(被告)。

2014 年,李洪斌名下老宅因腾退,与甲公司及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腾退补偿款及安置 3 号房屋(60 平方米),安置人口仅李洪斌一人。经查,老宅系 1997 年王秀兰去世后重建,无证据显示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4 年 8 月,李洪斌与李明、李军、李强、李娜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分别赠与李军、李强、李娜各 30 万元,剩余款项及 3 号房屋赠与李明;排除李伟及李娟继承人的受赠权利。李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有效。

李伟辩称:李洪斌年事已高、不识字,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腾退利益含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李洪斌无权单独处分;赠与协议未完成财产交付,应属无效。张磊、张婷共同辩称,对协议不知情,不同意原告诉求。李军、李强、李娜认可协议效力,李军提出原告诉求无必要,构成滥用诉权,不应承担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李洪斌与李明、李军、李强、李娜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

三、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规则: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时间效力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需满足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性认定:李伟主张《赠与协议》非李洪斌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结合协议签字捺印情况、李军等受赠人认可、村委会留存的相关确认材料等,可认定协议系李洪斌真实意思表示。

无权处分抗辩审查:王秀兰于 1994 年去世,老宅系 1997 年重建,腾退补偿协议签订于 2014 年,安置人口仅李洪斌一人。宅基地使用权不属遗产,重建房屋及腾退利益均发生于王秀兰去世后,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洪斌对案涉腾退利益享有完全处分权,不构成无权处分。

赠与合同性质及交付认定:案涉《赠与协议》系诺成性合同,不以财产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协议中约定的部分补偿款已实际履行,未交付的 3 号房屋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仅涉及后续履行问题。

滥用诉权抗辩回应:李明作为协议当事人,有权起诉确认协议效力,其诉求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不构成滥用诉权,李军关于不承担诉讼费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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