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陈宇轩、陈宇峰、陈宇阳与陈悦瑶、陈琳萱、陈萱怡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的父亲陈建国与母亲林婉清系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三子三女,分别是长子陈宇轩、次子陈宇峰、三子陈宇阳,长女陈悦瑶、次女陈琳萱、三女陈萱怡 。陈建国于 1973 年 9 月 24 日报死亡,林婉清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死亡,二人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
(二)房屋情况及相关事件
1998 年 8 月 6 日,甲公司与林婉清(乙方)签订《住宅房屋动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原住址房屋动迁,应安置人口 1 人,安置地址为一号房屋。甲公司收据显示收到一号房屋购房款 49710 元,交款人陈宇轩。之后陈悦瑶向林婉清给付 50000 元用于偿还购房款借款。
2005 年 10 月 26 日,一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林婉清。陈建国、林婉清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如今,就一号房屋的分配,兄弟姐妹间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引发诉讼。
(三)诉讼情况
陈宇轩、陈宇峰、陈宇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林婉清名下的一号房屋。
陈悦瑶、陈琳萱、陈萱怡共同辩称不同意该诉讼请求,称购房之初林婉清就表示子女哪方出资购房,将来房屋所有权归谁,林婉清只是一直居住使用,该房产并非林婉清的遗产,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陈宇轩、陈宇峰、陈宇阳提交了人事档案表、房产证等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宇轩、陈宇峰、陈宇阳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林婉清名下的一号房屋。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林婉清的遗产:原告方认为房屋登记在林婉清名下,且父母生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方则主张购房时林婉清有特殊约定,出资子女享有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不属于林婉清遗产。
购房款出资及相关款项性质认定:陈宇轩支付了购房款 49710 元,陈悦瑶出资 50000 元偿还购房借款,这两笔款项如何认定,对房屋归属及遗产分配有重要影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陈宇轩、陈宇峰、陈宇阳、陈悦瑶、陈琳萱、陈萱怡继承,每人各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陈宇轩、陈宇峰、陈宇阳、陈琳萱、陈萱怡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悦瑶 8333.3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从房屋来源看,是林婉清在陈建国去世后通过动迁安置获得,且登记在林婉清名下,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为林婉清个人财产。虽然被告提出购房时林婉清有特殊约定,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登记在林婉清名下的房屋在其死亡后应作为遗产处理。
(二)购房款出资款项性质
陈宇轩支付购房款,陈悦瑶出资偿还购房借款。陈悦瑶的 50000 元应认定为对林婉清的借款,属于林婉清债务。在遗产处理时,应先从遗产中扣除该债务,再进行继承分配。这体现了在遗产继承中对债务清偿的优先性原则,保障了债权人(陈悦瑶)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
由于陈建国和林婉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本案中六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一号房屋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这种分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在案件办理初期,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至关重要。通过获取人事档案表,清晰梳理出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明确了继承人范围,为后续主张法定继承提供基础依据。房产证作为房屋权属的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林婉清名下,确定了房屋作为遗产的性质。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仔细甄别和整理,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庭审辩论提供坚实支撑。
(二)法律关系梳理与运用
深入研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房屋动迁安置、购房款支付、债务认定以及遗产继承等多个法律环节。在庭审中,依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强调房屋登记在林婉清名下即属于其个人财产,在无遗嘱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引导法官认可我方观点。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特殊约定,从证据规则角度进行反驳,指出其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认定标准。
(三)庭审策略制定与执行
在庭审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并有效执行是胜诉的关键。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提前准备充分的应对方案,抓住争议焦点进行重点辩论。在阐述购房款出资及债务认定问题时,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清晰说明陈悦瑶出资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应从遗产中扣除,让法官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理解我方主张的合理性。注重庭审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以严谨的论证和清晰的思路,说服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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