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b号房屋归李某明所有,李某明分别给付李某佳、李某聪房屋折价款150 万元,分别给付王某亮、李某斌房屋折价款 75 万元。
事实与理由: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李某佳、李某聪、李某明、李某栋。李父于2000 年 5 月10 日去世,李母于 2005年 7 月15 日去世。李父去世后,李母未再婚。李某栋于 2018年 11 月20 日去世。王某亮与李某栋系夫妻关系,李某斌为二人之子。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b号房屋是李父向某单位购买的公租房,所有权登记在李父名下,系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父已去世,单位未向家属下发房产证。现各继承人就分割产生分歧,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辩称
1. 李某佳、李某聪辩称
认可李某明所述事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2. 王某亮、李某斌辩称
认可李某明所述的事实,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我们要求王某亮、李某斌合计分得60%的份额,李某明丧失继承权、李某聪分得 15%的份额、李某佳分得25%的份额。
理由如下:
1. 依据《民法典》第1125 条规定,李某明对被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的行为,李某明在与李父、李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言语侮辱、虐待,所以李某明应该丧失继承权。
2. 李某聪对父母完全没有贡献,没有给过生活费,还总是拿东西,被继承人去世后也没有祭祀烧纸,应降低继承的份额。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被继承人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李某佳、李某明、李某聪、李某栋。李父于2000 年 5 月10 日去世,李母于 2005年 7 月15 日去世。李某栋于 2018年 11 月20 日去世。王某亮与李某栋系夫妻关系,李某斌为二人之子。
2. 诉讼中,经李某明申请,本院依法向某单位调取李父所购房产的信息,该单位向本院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房产证复印件。其中,《房屋买卖契约》显示,李父作为买方向某单位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b号房屋(以下简称 b 号房屋)。房产证显示,b 号房屋所有权于2003 年 3 月 8日登记在李父名下。四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上述房屋为李父、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双方均称李父去世后,李母未再婚,李父及李母之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本案当事人系李父、李母的全部继承人。
3. 经李某明申请,对涉案 b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为 b 号房屋总价为600 万元。李某明、李某佳、李某聪均认可上述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及评估结果,王某亮、李某斌认可估价报告的真实性,但主张所估价格过低。王某亮、李某斌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b号房屋由原告李某明继承;
2. 原告李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李某佳、被告李某聪房屋折价款150 万元,分别给付被告王某亮、被告李某斌房屋折价款75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与本案适用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案件中,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本案处理房屋继承问题的基本法律准则。
在本案中,涉案 b号房屋于 2003 年登记在李父名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是李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所以此房屋的处理应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定。
(二)对丧失继承权主张的审查
诉讼中,王某亮、李某斌主张李某明有虐待李父、李母的行为,应当丧失继承权。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某一事实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在本案中,王某亮、李某斌并未对此举证,且其他当事人也不认可这一说法,所以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因为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无法成立。
(三)关于遗产份额分配主张的分析
1. 王某亮、李某斌主张多分份额问题
王某亮、李某斌主张其二人应取得60%份额,但他们未举证证明其二人或者李某栋具有可以多分得遗产的法定情形。法定的多分遗产情形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等,但他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这些情形,所以其主张缺乏依据。
2. 对李某聪份额调整主张问题
王某亮、李某斌所述李某聪对被继承人生前无贡献、去世后没有祭祀的行为,这些并非法定剥夺或减少继承权的情形。而且,他们亦未就李某聪存在上述行为举证证明。在法律上,继承权的剥夺或份额的调整必须依据法定事由,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
(四)遗产分割方式的确定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明、李某佳、李某聪、李某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各应取得 b号房屋 25%的份额。鉴于李某栋在被继承人之后去世,其所继承所得份额由王某亮、李某斌继承。
现李某明主张 b号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按照 25%的份额分别给付李某佳、李某聪房屋折价款150 万元,李某佳、李某聪亦表示认可,这种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相关当事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王某亮、李某斌虽不同意实物分割,但考虑到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且他们并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所以法院对他们的意见不予采纳。李某明应当按照12.5%的份额分别给付王某亮、李某斌房屋折价款 75 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对于继承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
1. 主张事实需有证据支撑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无论是主张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还是要求多分或少分遗产份额,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本案中,王某亮、李某斌仅提出主张但无法举证,导致其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2. 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合法性
收集证据要注意全面性和合法性。全面性要求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收集证据,不能仅凭单一类型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证据无效。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等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二)对法定继承规定的深入理解与运用
1. 明确法定继承的条件和份额
继承人应当深入理解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一般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调整规定。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清楚自己在法定继承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产生不合理的诉求或误解。
2. 尊重法定继承的公平性原则
法定继承的份额一般均等原则体现了公平性。在处理继承问题时,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形,各方应尊重这一公平原则,避免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遗产分割方式的合理选择与协商
1. 考虑遗产的实际情况选择分割方式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用途以及各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如果遗产是房屋等不动产,实物分割可能并不现实,此时可以考虑折价补偿等方式。继承人之间应协商选择最有利于遗产价值实现和各方利益平衡的分割方式。
2. 协商沟通在遗产分割中的作用
协商沟通在遗产分割中至关重要。继承人之间应保持理性、坦诚的沟通,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情绪化或不合理的要求导致诉讼。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各方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继续协商,寻求更妥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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