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一)原告主张
原告陈某君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赵某洁与孙某涛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依据
原告陈某君与杨某彤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二人婚内共同购买,登记在杨某彤名下。2012年,因杨某彤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在金融机构贷款,在中介公司协助下,杨某彤以虚假离婚证为手段,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洁,赵某洁以该房屋抵押从某银行获取贷款后交给杨某彤使用。原告知晓此事后,于2018年6月起诉要求确认赵某洁与杨某彤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在此过程中,原告认为赵某洁为非法占有其合法财产,与孙某涛恶意串通,通过制造银行转账记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将涉案房屋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孙某涛。
二、被告辩称与第三人陈述
(一)被告赵某洁辩称
1.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是赵某洁与孙某涛,和原告并无利益关系,所以原告主体不适格。
2.法院之前的判决书已认可赵某洁为诉争房屋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利,因此赵某洁处分涉案房屋属于有权处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赵某洁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孙某涛辩称
1.我是和赵某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纠纷。
2.我也认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若法院认为原告适格,赵某洁当时持有房本和法院判决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她,且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房屋产权也已登记在我名下,依据相关规定,我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3.我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并不认识赵某洁,房屋属于赵某洁有合法生效法律文书佐证,我属于善意购买,原告称赵某洁和我恶意串通进行房屋买卖不属实。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杨某彤述称
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房屋产权与初始交易情况
陈某君与杨某彤系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购买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杨某彤名下。2012年10月17日,杨某彤因资金需求与赵某洁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洁名下,赵某洁向银行贷款供杨某彤使用。后因还款逾期,赵某洁于2016年间被银行起诉,双方调解后赵某洁未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二)相关诉讼与判决情况
2017年间,赵某洁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杨某彤,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彤腾退房屋给赵某洁,该判决已生效。
(三)赵某洁与孙某涛的房屋交易情况
1.2018年5月20日,赵某洁与孙某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孙某涛,成交价格为250万元(定金50万元)。2018年5月30日,双方又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200万元(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赵某洁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孙某涛共向赵某洁转账50笔(每笔5万元),合计250万元,赵某洁给孙某涛出具了250万元的收条。
2.赵某洁自述其通过熟人介绍认识Q公司,该公司处理房屋贷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孙某涛,扣除各项费用后,赵某洁实际得到1484975元(含银行贷款)。
(四)既往诉讼与本次诉讼相关情况
1.2018年8月,陈某君将赵某洁、孙某涛、杨某彤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赵某洁与杨某彤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洁与孙某涛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本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赵某洁与杨某彤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指明赵某洁与孙某涛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另行解决。
2.2021年10月,陈某君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法院对孙某涛与赵某洁的银行交易记录、赵某洁与吴某航的银行交易记录、吴某航与孙某涛的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孙某涛向赵某洁转账50笔,合计250万元,与赵某洁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匹配。
四、裁判结果
确认赵某洁与孙某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案件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与基础事实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这是判断赵某洁与孙某涛之间合同效力的关键法律依据。
首先,赵某洁与杨某彤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这一事实使得赵某洁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存在重大瑕疵。虽然之前有判决认定赵某洁对房屋有一定权利,但该权利来源的合同无效这一情况必须纳入考量。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本案的影响
对于赵某洁与孙某涛之间的房屋买卖,需审查孙某涛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本案事实来看,赵某洁与孙某涛虽约定合同价款为250万元,但现有证据显示赵某洁实际进账仅85万元(即便考虑可能存在的偿还贷款及利息情况,仍有较大数额款项无法合理解释),这与合同约定价款相差甚远,严重影响了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判断。由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并非真实交易,孙某涛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两份合同关系的分析
赵某洁与孙某涛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30日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经审查,这两份合同实际上为一份合同,2018年5月30日的合同为网签合同(阳合同),双方自认履行的是2018年5月20日的合同(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确认的结果对两份合同一并适用,符合对双方真实交易意图和行为的整体判断。
六、办案心得
(一)对证据的深入挖掘与分析是关键
从最初杨某彤与赵某洁的交易文件,到赵某洁与孙某涛之间的两份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每一份证据都像是一把钥匙,打开案件真相的大门。尤其是对银行交易记录的详细分析,通过比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账情况,发现赵某洁实际收款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巨大差异,这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这些证据不仅要收集全面,更要深入挖掘其中隐藏的信息,分析其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文的运用
本案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等。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关系和条文是胜诉的核心。需要对每个法律概念有清晰的认识,如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在面对对方以合同相对性和所谓的有权处分进行抗辩时,通过深入分析赵某洁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合同无效这一情况,以及孙某涛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等,依据法律条文有力地反驳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梳理案件脉络,关注细节与整体逻辑
梳理案件发展脉络对于理解案件全貌至关重要。从杨某彤为贷款而虚假卖房,到赵某洁一系列诉讼和后续与孙某涛的交易,每个环节都相互关联。在这个过程中,要关注细节,比如赵某洁自述的交易过程中费用扣除情况、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等细节,同时要保持整体逻辑清晰。通过将这些细节融入整个案件逻辑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论证体系,从而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应对对方的抗辩,实现胜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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