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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母共有房屋,父亲去世后部分继承人不愿分割,是否可以起诉进行分配的争议》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悦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T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明君名下的百分之一(价值约2139.28 元)全部归原告悦莉继承所有。

2. 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T号房屋归原告悦莉单独所有,由原告悦莉向其他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各被告配合原告悦莉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将房屋登记至原告悦莉名下。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孙兰与被继承人明君是夫妻关系,明君是原告悦莉的父亲。悦莉是家中长女,还有两个弟弟,分别是耀辉(1998年去世)和耀勤。2005年,原告悦莉与母亲明君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T号房屋一套,与案外人北京 W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支付购房总价款 213928元。

 

2006 7 11 日,原告悦莉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被继承人明君取得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为二人按份共有,悦莉占份额99%明君占份额1%2014 2 2 日,被继承人明君去世,未留遗嘱,其房屋份额至今未分割处理。原、被告双方就诉争遗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悦莉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1. 孙兰辩称:同意原告悦莉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原告陈述内容。

2. 晓贝辩称:

  被继承人明君是耀辉之母,耀辉与案外人刘婉丹系夫妻(二人均再婚且此前无子女),晓贝是二人之女,耀辉与刘婉丹于1997 年离婚,一年后耀辉病逝。

  对于本案诉争遗产分割处理,要求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保留自己的份额,不同意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当事人以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式购买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自己也不会以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式购买他人份额。

  若原告悦莉能支付自己房屋折价补偿款50000 元以及因本次诉讼导致的误工、交通等其他损失50000 元(共计100000 元),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否则坚持原有主张,保留自己的份额。

3. 耀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人物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明君与被告孙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子女也未收养子女。明君与其前夫共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女悦莉、长子耀辉、次子耀勤。耀辉与案外人刘婉丹婚后育有一女即被告晓贝,耀辉与刘婉丹于1997 6 25 日协议离婚。明君于2014 2 2日因病死亡,耀辉于1998 7 9日因病去世,并于 1998 7 16 日注销户口。经核实,明君去世前未留遗嘱或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二)房屋购买与产权情况

2005 1 11 日,被继承人明君与其女悦莉共同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北京 W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s号房屋,总价款213928 元。2006 7 11 日,原告悦莉取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悦莉,房屋坐落位置为通州区 T号,该房屋存在共有情况,共有人明君,共有份额为1%。共有权证登记信息显示共有人明君,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为悦莉,房屋坐落位置为通州区 T号,共有人所占份额为 1%

 

 (三)房屋价值协商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到庭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价格等事宜。原告悦莉表示,根据当前市场情况,诉争房屋市场价格约为 4万元/平方米,即便按北京当前最高价格5.5 万元/平方米计算,对被告晓贝 的补偿款也不应超过3800 元。为尽快处理纠纷,原告悦莉不申请评估,请求法院依法酌定具体数额。被告晓贝表示,不申请评估,除非原告答应支付自己折价补偿款和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 万元,否则坚持答辩意见,保留应继承所得份额,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折价赎买方案。

 

 三、裁判结果

1. 原告悦莉分别支付被告耀勤、晓贝房屋折价补偿款4550 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2.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T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明君名下的全部份额(即整个房屋份额的1%)均归原告悦莉(继承)所有,被告孙兰、耀勤、晓贝配合原告悦莉办理前述房屋对应份额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至原告悦莉名下,因此产生的税、费等均由原告悦莉自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3. 驳回原告悦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性质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案件中,首先要确定遗产范围。本案中,诉争的北京市通州区 T号房屋 1%的份额登记在被继承人明君名下,结合房屋购买时间、产权证书发放时间以及明君与孙兰的再婚时间,可以判断明君取得该份额是在其与孙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份额是明君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此份额应为明君与孙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明君去世后,这1%份额中的 50%是孙兰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即整个房产的 0.5%)才是被继承人明君的遗产。

 

 (二)继承方式与份额确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本案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明君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明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孙兰、悦莉、耀勤以及代位继承人晓贝。对于明君的遗产(房屋0.5%份额),由这些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分割。孙兰自愿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包括应继承份额)赠与原告悦莉,这一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法院予以确认。

 

 (三)遗产分割方案合理性分析

对于涉案诉争遗产的分割,到庭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综合考虑涉案诉争房产份额的实际情况、用途、国家不动产产权登记原则与制度以及当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等实际情况,本着减少诉累、方便当事人以及最大限度发挥诉争财产功能效用的原则,法院认为将涉案诉争遗产份额归属于一人较为合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意见,原告悦莉主张诉争遗产归其个人继承、所有,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案是合理的,法院予以采纳。对于涉案房屋的具体价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评估,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

 

 五、办案心得

 

 (一)法律条文与证据的深度融合

在处理此类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必须将法律条文与证据紧密结合。从遗产范围的界定到继承方式的确定,每一步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证据来支撑。比如在判断明君名下房屋份额性质时,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同时结合房屋购买时间、产权证书等证据进行分析。对于各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要严格审查其证据是否充分,如晓贝提出的补偿要求,因其缺乏合理性且无证据支持,我们可以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对复杂家庭关系与利益诉求的梳理

本案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包括再婚、子女去世、代位继承等情况,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清晰梳理这些关系和诉求,制定相应的策略。在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整个案件的可操作性,避免案件陷入僵局,通过合理协调各方利益,促使法院采纳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遗产分割方案。

 

 (三)灵活应对庭审中的不确定因素

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确定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临时改变策略、对房屋价值评估的不同意见等。作为律师,要保持灵活应变的能力。例如,在本案中双方对房屋价值评估都有自己的想法且都不申请评估,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市场情况和案件实际,引导法院合理酌定补偿款数额。同时,对于被告晓贝提出的不合理条件,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有力反驳,在庭审中掌握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处理复杂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灵活的应对能力,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与我们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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