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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析:被继承人遗嘱未写明年月日是否有效的争议》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悦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赵启达与孙瑶系夫妻,育有赵俊杰、赵俊鑫、赵俊玲三个子女,林悦是赵俊玲之女。1977 年 9 月 30 日孙瑶去世,2019 年 3 月 16 日赵启达去世。赵启达生前立有遗嘱,表明涉案房屋归林悦所有。赵启达去世后,林悦与赵俊杰、赵俊鑫、赵俊玲协商遗产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1. 赵俊杰、赵俊鑫辩称:

    - 林悦提供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而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应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遗嘱未记载房屋具体坐落,小区名称也未提及,内容不清晰。遗嘱提及一式三份,但仅出现一份。此外,对遗嘱是否为赵启达亲笔书写存疑,经确认字迹只是相似,无法确切认定。遗嘱中字迹存在多处不连贯、重复书写、描写等情况,同时认为赵启达对诉争房屋不具备完全处分权。

    - 涉案房屋于 1998 年通过其他房屋置换,并于 2001 年因房改购买。鉴于房改房的历史原因,该房屋产权应有另一继承人孙瑶的份额。赵启达曾再婚,直至 2003 年离婚,而涉案房屋于 2001 年 6 月 4 日取得,他们认为房屋在被继承人离婚时未处置,可能涉及案外人份额。林悦未按法律规定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权利。

    - 认为赵启达向林悦出具遗嘱不合理。涉案房屋早在 2001 年取得房产证且可随时办理过户,当时赵启达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已过户给赵俊玲,若遗嘱内容是赵启达真实意思,本可直接办理过户。综上,认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涉及案外人权利,林悦未作接受表示且遗嘱不合理,可推断遗嘱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

2. 赵俊玲辩称:同意林悦的诉讼请求,要求按遗嘱执行。

 

 二、法院查明事实

赵启达与孙瑶是原配夫妻,共育有赵俊杰、赵俊鑫、赵俊玲三个子女,林悦是赵俊玲之女。孙瑶于 1977 年死亡,赵启达于 2019 年死亡。赵启达于 1983 年与王琳再婚,2004 年7 月离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的涉案房屋登记在赵启达名下,房产证于 2001 年 6 月下发,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林悦主张赵启达于 2018 年 11 月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留给林悦继承,遗嘱一式三份,但均无落款日期。赵俊玲认可遗嘱真实性,赵俊杰、赵俊鑫则认为无法确认遗嘱是赵启达所写,且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三、裁判结果

1. 赵启达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由赵俊杰、赵俊鑫、赵俊玲按份继承所有,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2. 驳回林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林悦所主张的赵启达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这一关键的形式缺失使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有效要件,因此该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这是法院判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重要依据。

 

 (二)房屋产权与继承份额问题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赵启达名下,但考虑其取得时间在赵启达与孙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继承因素以及赵启达再婚后的复杂情况,需谨慎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俊杰、赵俊鑫、赵俊玲作为赵启达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涉案房屋应由他们三人均等继承,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对于林悦主张按照遗赠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因遗嘱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五、办案心得

 

 (一)对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视与审查

在处理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时,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是首要任务。任何细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如本案中遗嘱缺少日期这一细节。作为律师,必须对遗嘱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深入透彻的理解,在接手案件时,第一时间仔细审查遗嘱的形式,包括书写方式、签名情况、日期标注等,不能放过任何可能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这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避免因疏忽而对当事人的诉求产生误判。

 

 (二)对复杂财产背景的深入挖掘

房屋继承纠纷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历史背景,如本案中房屋的置换、房改过程以及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变化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和继承份额的确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挖掘每一个与财产相关的历史细节,梳理清楚财产的来源、流转过程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权利人。通过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构建出完整的财产历史脉络,为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提供坚实基础。

 

总之,办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分析能力和充分的应对策略,从各个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与我们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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