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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亲属掌握安置利益,虽承诺给予补偿却不愿履行时应如何应对的争议》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强支付欠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姐弟关系。2001年,父母房屋拆迁,原告与父母均是被安置人,获得了购房指标。2004年,原告和父母、被告一家三口搬入安置房居住,父母承诺房屋有原告份额,被告亦认可。

 

2008年,被告因生活环境因素决定出售安置房屋,并使用卖房款在x小区购买新房,父母和被告一家搬入。作为补偿,被告将其爱人林俊鹏位于F号房屋给原告居住。2017年,被告称有困难要卖F号房屋,与原告商量让其配合卖房腾房,并承诺给原告100万元用于租房。原告同意后,被告仅在2017年3月支付20万元,剩余80万元出具了《欠条》,承诺2017年5月20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被告称不欠原告钱,因原告离婚、无工作且没住所,才将F号房子借给原告居住。后来要卖房子时原告不腾房,要求给钱才肯,被告出于同情答应卖房后给原告钱,商量的是100万,先给了20万,欠条是因可怜原告才写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家庭与房屋情况

原告与被告是同胞姐弟,二人父母为赵父、赵母。赵母于2013年2月去世,赵父于2013年8月去世。

 

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原是赵父单位承租公房。2000年12月,赵父与北京S公司签署《北京S公司优惠出售住宅楼房(成本价)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A号房。2001年9月6日,赵父作为乙方,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就A号签署《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协议),约定甲方实施危旧房改造安置工作,乙方同意货币补偿,应安置人口为五人,即户主赵母、之夫赵父、之子原告、户主被告及被告之子。乙方在危改区居住使用成套正式房屋贰间,使用权补偿款为384357.6元,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甲方再给予乙方拆迁费合计411092.6元。双方均认可上述拆迁协议中的安置人口情况,但表示拆迁后家庭成员未对拆迁利益协商分配。

 

 (二)房屋购置与居住情况

2002年5月,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北京W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G号房屋(经济适用房),房款总价439794元,其中首付款239794元,余款20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双方均称G号是用A号拆迁获得的购房指标购买,原告表示购房首付款来源于拆迁款,不清楚贷款偿还情况;被告称首付款由拆迁款支付,多出金额由自己出资。G号购置后,赵母、赵父及被告一家在该房屋居住,原告称自己也在此居住,被告则称原告只是偶尔居住。

 

2007年8月24日,被告将G号出售,用售房款购买北京市朝阳区M号房屋,购买后由赵母、赵父及被告一家居住。G号出售后,2008年起原告在被告之夫林俊鹏名下的F号房屋居住。2017年,被告将F号房屋出售。

 

 (三)欠条情况

2017年3月10日,被告书写《欠条》:“今欠赵雅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2017年5月20日还清。”原告认为这笔款项是双方对共同居住房屋拆迁后拆迁利益分配的约定,因为被告曾承诺其可一直居住在F号房屋,F号房屋出售后原告想回M号居住,所以被告答应给100万元用于租房。被告则主张写欠条是因出售F号房屋时原告不肯腾房,若不按时腾房将面临违约风险,再加上可怜原告,才无奈为之,认为几套房屋都和原告无关,不是对原告的欠款。

 

 三、裁判结果

1. 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雅支付八十万元。

2. 驳回原告赵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拆迁利益分配问题

从拆迁事实来看,A号拆迁时,原告与被告均为被安置人口,依法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然而此拆迁利益在当时未在各被安置人口间进行分配。之后,拆迁款用于购买G号房屋,这使得相应拆迁利益转移至G号房屋中,由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居住,实际上是拆迁利益在新的房产形式下延续共享。G号出售后,售房款购买M号房屋,拆迁利益随之转移且仍未分割。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整个拆迁利益流转的过程,原告在其中一直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

 

 (二)欠条的性质认定

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有清晰认知。在M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这一行为意义重大。此欠条应被视为双方对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的表现,即双方确定被告就原告应享有的拆迁利益给予补偿。被告主张是因同情而写欠条,这种说法不符合常理。从整个家庭拆迁安置的发展脉络来看,双方的行为和协商内容都围绕着拆迁利益展开,欠条与这一系列事实紧密相关,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万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是合理的。

 

 (三)利息问题

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家庭关系,以及欠条产生的背景是双方对拆迁利益分配的协商,严格意义上并非单纯的借贷欠款关系,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请求不予支持,这一判决是符合案件整体情况和公平原则的。

 

 五、办案心得

 

 (一)梳理复杂事实,构建清晰脉络

办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梳理清楚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房屋交易、居住等一系列事实。如同解开一团乱麻,需要耐心细致地将每一个环节抽丝剥茧,构建出清晰的时间线和事件发展脉络。从房屋的原始来源(A号房的承租与购买),到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再到后续一系列房屋购置、出售和居住情况,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遗漏。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为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破关键争议,紧扣法律逻辑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欠条的性质认定。围绕这一核心,紧扣法律逻辑进行分析是胜诉的关键。从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入手,强调其对行为后果的知晓,结合拆迁利益流转的事实,将欠条与整个案件背景紧密联系起来。通过这种方式,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欠条是因同情而写的主张,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欠条背后是双方对拆迁利益分配的真实约定,符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这一基本原则。

 

 

总之,处理这类复杂的家庭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合法的结果。若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与我们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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