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一)原告主张
原告王某琴、李某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王某涛、王某峰、孙某斌腾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二是要求被告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日20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三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四是要求第三人王某莉对被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称,该房屋在其名下且有合法产权证。被告王某涛以照顾原告母亲为由入住,母亲去世后,被告仍占用房屋且拒绝腾退,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二)被告辩称
1.王某涛辩称
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其入住是受王某莉授意,原告应起诉王某莉。并且,该房屋购房出资是其父母,购买手续大多是王某峰签字,即便房屋权属在原告名下,也不能忽视这一出资事实,原告起诉无依据。
2.王某峰、孙某斌辩称
同王某涛意见。
(三)第三人情况
第三人王某莉未到庭陈述。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人物关系
王某峰与王某琴是兄妹,王某峰与孙某斌是夫妻,王某莉是二人之女,王某涛是二人之子。王某琴与李某立(2006年去世)是夫妻,李某静是二人之女。
(二)房屋产权变迁
1.涉诉房屋原承租人是王某琴。2003年1月21日,王某琴与房管局签订协议,以19948元购买房屋,并交纳公共维修基金1513元,享受工龄折扣率优惠。同年3月7日,王某琴取得产权证书。
2.2004年9月20日,有一份王某琴(甲方、赠与人)与王某莉(乙方、受赠人)的《赠与合同》,称王某琴将房屋无偿赠与王某莉,合同约定签订前房屋及产权证已交付,乙方已实际控制等内容,落款有二人印章。
3.2005年3月7日,登记机关收到王某莉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买卖合同、王某琴身份证、购房协议、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房屋所有权证等,王某莉还填写了产权登记申请书和买卖过户审批表。其中,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显示申请人是王某琴,配偶李某立,拟上市房屋为涉诉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买卖过户审批表显示卖方王某琴、买方王某莉,成交价格24万元;买卖合同也约定房屋价格24万元。
4.2005年4月4日,王某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5.2013年9月24日,S银行(后更名)与王某莉丈夫杨某达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390万元,有效期60个月,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
6.2013年10月9日,S银行与王某莉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最高债权额390万元,债权确定期限同授信合同,王某莉以涉诉房屋和另一处房屋抵押,S银行于2013年10月15日取得涉诉房屋他项权证,并放款390万元。
7.2014年,王某琴起诉王某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鉴定,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中“王某琴”签名非本人所写,后王某琴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8.2015年,王某琴起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王某莉、S银行,要求撤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法院判决支持,该判决生效。
9.2016年12月22日,王某琴取得涉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有2013年9月30日的最高额抵押情况。
10. 2017年3月27日,王某琴向王某涛发律师函,要求其2017年4月6日腾退房屋。
11.2017年5月,王某莉起诉王某琴、李某静、S银行,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判决书生效。
12.2018年8月10日,王某峰、孙某斌起诉王某琴、李某静,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协助过户,法院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三)房屋现状与其他情况
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2017 - 2018年租金价格鉴定,结果为4421元/月,双方认可。经现场勘验,房屋由王某峰、孙某斌居住,有王某涛物品,双方认可勘验情况。
被告称,王某莉起诉被驳回后,是王某峰、孙某斌授意王某涛继续居住,与王某莉无关,他们自1997年入住至今,王某涛2017年4月7日居住后在诉讼期间搬离,但物品仍在,继续占用是因与原告有借名买房纠纷,且认为王某峰借名买房在先,赠与合同在后,签订赠与合同是为过户需要,不清楚原告配偶意见。
原告认可被告1997年入住,但不认可赠与合同,认为印章在母亲处,王某峰与母亲同住可取得印章伪造合同,原告无赠与意思,且当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经配偶认可,即便有赠与合同也不影响本案诉讼。
三、裁判结果
1.被告王某涛、王某峰、孙某斌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腾空并交付涉诉房屋给原告王某琴、李某静。
2.被告按每月4421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使用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与律师心得
(一)案件分析
1.产权归属的关键作用
本案核心是涉诉房屋的产权归属。从法院查明的一系列事实来看,尽管房屋产权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但最终原告通过合法途径重新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结果明确了原告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是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依据。
2.借名买房主张的否定
被告以借名买房为由拒绝腾房,但相关主张在多次诉讼中均被法院生效判决书否定。这表明在法律上,被告无法凭借这一理由对抗原告的产权主张。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而被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3.赠与合同的瑕疵问题
关于赠与合同,存在诸多疑点。从原告陈述及证据来看,合同上的印章获取存在不正当性,且赠与行为未得到原告配偶同意,当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因素都使得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存在严重瑕疵,不能成为被告继续占有房屋的合法依据。
4.房屋使用费的合理性
法院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房屋使用费标准是合理的。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居住情况,这一费用的计算公平地考虑了原告因被告占用房屋所遭受的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办案心得
1.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重要性
在处理此类复杂房产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从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历史、相关合同的签名真伪鉴定,到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对证据进行深入挖掘和仔细分析。律师要善于从看似平常的文件和细节中发现问题,为当事人构建有力的证据链条。
2.法律程序的运用
本案涉及多次诉讼,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权变更登记纠纷、借名买房纠纷等多个案由。熟悉并合理运用法律程序,准确选择诉讼策略至关重要。例如,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签名的鉴定,成功推翻了合同的有效性,为后续产权回归原告奠定了基础。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案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诉讼请求,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3.对复杂案件事实的梳理
本案人物关系和房屋产权变化复杂,需要律师耐心梳理每一个事实细节。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到房屋购买、赠与、抵押、诉讼等一系列事件的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都要清晰地呈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4.关注法院裁判观点的一致性
在系列诉讼中,法院对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保持了一致性,如对借名买房主张的否定。律师要关注这种一致性,将其作为案件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的重要参考。同时,也要注意不同案件中细微的差别,确保在每一个诉讼环节都能准确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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