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范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A室三居室楼房由钱某、范某文居住使用,B室两居室楼房由贾某、范某丹居住使用。
事实和理由:钱某系范某文母亲,与范某文共同生活。范某文与贾某原系夫妻,1997年结婚,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范某丹系二人之女由贾某抚养。2011年范某文名下宅院拆迁,范某文、贾某、钱某、范某丹均为被拆迁安置人,家庭共分得两套楼房,为明确财产避免纠纷起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范某丹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两套房屋无大产权房本,希望维持现状,三居室由贾某和范某丹共同居住,两居室已被范某文出租,等房本颁发且范某丹成年后再商量处分。
2.认为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若现在分割应一人一半。
三、法院查明
1.婚姻及相关诉讼情况:
范某文与贾某原系夫妻,2018年10月法院调解离婚,未处理财产。2019年5月贾某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涉案房屋涉及钱某、范某丹未处理。
2.拆迁及安置协议情况:
2011年10月18日,T公司与范某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房屋情况及被安置人员为范某文、钱某、贾某、范某丹。补偿方式为房屋安置,补偿金额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相关补助及奖励费等,总计1917651元。
2011年12月6日,T公司与范某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代表为范某文,家庭结构四口人,安置两套房屋,户型为两居室加三居室,应安置面积191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244.81平方米,溢出面积53.81平方米,总房价款1089268元。
3.房屋居住及控制情况:庭审中双方认可,152.19平方米三居室(A室)现由贾某及范某丹居住,92.62平方米二居室(B室)由范某文及钱某控制并出租,范某文和钱某收取租金。
4.拆迁宅院情况:双方认可范某文在与贾某婚姻存续期间在无登记备案宅基地盖新宅院,此次拆迁从老宅一宗宅基地分成两个《补偿协议》,范某文一家的《补偿协议》系补偿新宅院,拆迁资料中测绘成果图纸为新宅院落。
四、裁判结果
1.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室房屋由贾某、范某丹居住使用。
2.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B室房屋由钱某、范某文居住使用。
3.贾某、范某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钱某、范某文房屋补偿款186379.84元。
五、案件分析
(一)案由确定与法律关系梳理
1.本案原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但经审查,涉案房屋系范某文与贾某婚姻存续期间宅院拆迁补偿转化而来,且钱某、范某丹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参与其中,故实际应为分家析产纠纷,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这一准确的案由认定对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在分家析产案件中,需要明确各家庭成员在拆迁安置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构成和分配方式,以合理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二)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分析
1.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各项内容,法院依据其性质和相关情况进行了合理分配:
区位补偿价934500元,以家庭为单位补偿,四人每人应得233625元。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191876元及装修、设备及附属物84886元,因建房时钱某年迈无收入、范某丹未成年无收入,由范某文、贾某享有,每人分别得95938元、42443元。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等多项以家庭为单位的补偿费用,如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428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200000元等,四人每人相应份额分别为35700元、50000元等。
通过这样的详细分配,明确了各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中的应得利益,为房屋的分割奠定了基础。
2.综合计算后,范某文拆迁应得补偿594220元,钱某应得364605.5元,贾某应得594220元,范某丹应得364605.5元。
(三)房屋分割的考量因素及判决依据
1.房屋分割时,虽为分家析产纠纷,但因由范某文与贾某离婚纠纷引发,需充分考虑离婚后财产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从照顾妇女和儿童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三居室现由贾某和范某丹居住,且考虑到其生活实际情况,三居室由贾某、范某丹继续居住使用为宜。
2.对于房屋面积差异的补偿,以二居室面积92.62平方米为基准,超出部分59.57平方米按照《安置协议》进行补偿,贾某、范某丹需给付钱某、范某文房屋补偿款186379.84元。这一判决既考虑了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平衡,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的公平公正原则。
在处理此类拆迁安置房屋分割纠纷案件时,律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本质,深入分析拆迁补偿协议及相关资料,明确各项补偿款的性质和分配依据。在房屋分割中,要充分考虑婚姻法律规定及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同时,对于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要注重调解和协商,尽量减少家庭矛盾,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在本案中,法院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和合理的考量,做出了较为妥善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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