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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且不愿分割夫妻房屋,债权人能否起诉代位分割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王某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分割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判令刘某莹享有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事实和理由

1. 债务关系及执行情况:刘某莹与林某辉系夫妻关系。2016822日,原告王某芳因与被告刘某莹、吴某和M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M公司归还借款,并要求刘某莹和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刘某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向原告王某芳支付本金及利息(约13万元),但刘某莹一直未支付。后经原告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院裁定终结。

2. 房产情况及诉讼依据:经核实,林某辉名下的一套房产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拒绝对上述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刘某莹的财产。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代位请求法院分割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告辩称

1. 林某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位于延庆区一号房屋是其婚前财产,于2004年借用叔叔林某的名字购买,当时借用叔叔名字办理贷款,房产一开始登记在叔叔名下,2016年贷款还完后才过户到自己名下。自己并未欠原告钱,刘某莹与原告的事与自己无关,原告应向理财公司要钱。

2. 刘某莹辩称:同意林某辉所说,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自己没有工作,诉争房产由林某辉还贷款,与林某辉有婚前协议,诉争房产是林某辉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各自财务自由,房子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有居住权。

 

(四)法院查明

1. 合同纠纷及判决情况:

 20151130日,王某芳与M公司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约定了出借金额、期限等事项。同日,刘某莹出具保证书,对客户王某芳在M公司存的10万元普惠月盈产品负有连带责任。

 M公司于2016416日出具赎回通知书,但未按约定偿还款项。后王某芳于2016822日将M公司、刘某莹、吴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62日,法院作出判决:M公司偿还王某芳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刘某莹对M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某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M公司追偿;驳回王某芳其他诉讼请求。

 后王某芳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当事人婚姻及房产情况:

 刘某莹与林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1212日登记结婚。林某辉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一号房屋(诉争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为2016422日。

 林某辉称诉争房屋系2004年借用叔叔林某名字购买,系婚前财产,并在2007510日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2016422日购房贷款还完后过户到自己名下。

3. 证据及质证情况:

 原告提交证据:

  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莹对M公司向王某芳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裁定书,证明案件执行终结原因。

  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证明林某辉与刘某莹结婚时间。

  房屋登记信息,证明诉争房屋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林某辉和刘某莹对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婚姻登记信息予以认可,林某辉对房屋登记信息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诉争房屋系其婚前购买。

 被告林某辉提交证据:

  林某证明复印件,证明借名买房。

  婚前财产协议,证明诉争房屋系婚前财产。

  房屋购买材料一套,证明购买情况,林某签名由其代签。周某芳对林某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借名买房不影响物权;对婚前协议和购房材料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2004年借名买房。刘某莹对林某辉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据。

 

(五)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一号房屋归林某辉、刘某莹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1.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本案中,刘某莹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王某芳有权依据此规定提起代位析产之诉,以实现其债权的执行可能性。

2. 适用条件分析:

 债务关系明确:王某芳与刘某莹之间的债务关系经法院判决确定,刘某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强制执行阶段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这为代位析产诉讼的提起提供了前提条件。

 共有财产的认定:诉争房屋登记在林某辉名下,且所有权取得时间在刘某莹与林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林某辉主张该房屋为其婚前财产,这就需要对房屋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判断。

 

(二)诉争房屋权属认定的关键因素及证据审查

1.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及例外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即初步推定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本案中,林某辉主张诉争房屋为其婚前借名购买,这就需要对登记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符,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2. 被告证据的不足与法院审查:

 林某证明复印件:林某辉提交的原房屋所有人林某的证明为复印件,且林某未出庭作证,加之林某与林某辉系亲属关系,该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法院难以采信。在证据规则中,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充分核实其真实性和证明内容的可靠性。

 购房材料:诉争房屋购房材料中的签字除户内设施交接表以外均为原房屋所有人林某,从这些材料中难以直接看出林某辉为真正购房人。购房材料是证明房屋购买情况的重要依据,但在本案中,这些材料并不能有力地支持林某辉的主张,无法明确其在购买房屋时的实际出资和实际所有权归属情况。

 婚前财产协议:对于该协议的形成时间及内容,原告王某芳无从知晓,刘某莹与林某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王某芳知晓该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在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归属有一定的约定效力,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原告知晓该协议,因此该协议不能对抗原告的代位析产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诉讼方向

1. 代位析产诉讼法律规定的理解: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首先要深入研究关于代位析产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提起该诉讼,以及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要求。在本案中,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确定原告王某芳诉讼资格和权利基础的关键。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为整个诉讼过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确保诉讼方向的正确性。

2. 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结合:在掌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分析原告的债权情况、被告的债务履行情况以及诉争房屋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等,构建完整的法律逻辑链条。例如,根据刘某莹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以及诉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林某辉名下的情况,确定代位析产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要关注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特殊适用情况,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例外情形,为案件的审理和辩论做好充分准备。

 

(二)严格审查证据,揭示事实真相

1. 全面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对于原告来说,需要提供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判决执行情况以及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初步证据,如借款协议、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房屋登记信息等。对于被告主张房屋为婚前财产的抗辩,要仔细审查其提供的证据。在本案中,被告林某辉提交了林某证明复印件、婚前财产协议、房屋购买材料等证据,律师要对这些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和审查。

2. 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要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林某证明复印件,因其存在诸多瑕疵,如为复印件、证人未出庭等,真实性难以确认。对于婚前财产协议,要审查其形成时间、内容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同时,要分析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判断其能否有效支持被告的主张。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诉争房屋为其婚前财产,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揭示了案件的事实真相。

3. 运用证据规则反驳对方主张:在法庭上,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反驳对方不合理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被告对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对于被告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如林某证明复印件的可信度问题、购房材料的证明力不足等,要通过证据规则进行有力的反驳。同时,要积极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使其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增强己方观点的说服力。例如,原告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注重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明确诉讼目标和重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明确的诉讼目标,即分割诉争房屋,确定刘某莹在房屋中的份额,以便实现原告的债权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将重点放在房屋权属的认定和被告抗辩理由的反驳上。围绕这些重点问题,组织证据和法律依据,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例如,针对被告主张房屋为婚前财产的情况,提前准备好对其证据的质疑和反驳意见,强调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以及被告证据的不足,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房屋的性质。

2. 合理运用法律程序和诉讼技巧:在诉讼过程中,要合理运用法律程序和诉讼技巧。如及时申请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在庭审中,通过清晰的陈述和有力的辩论,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呈现给法官,引导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同时,要关注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对方的诉讼行动,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例如,如果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应对,确保己方的诉讼优势。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综合考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要关注案件的胜诉结果,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和后续执行情况。在本案中,通过代位析产诉讼,成功确定了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为原告实现债权提供了保障。同时,要向当事人充分解释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使当事人能够合理预期并配合诉讼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此类代位析产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证据,合理制定诉讼策略,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要点和事实情况,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细致分析和精准应对。我们团队在处理房产纠纷和相关执行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若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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