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夫妻婚内承租公房离婚时约定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刘某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Y号房屋,张某明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暂估为1500000 元)。张某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已经约定 Y号房屋的用益物权归刘某娟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Y 号房屋为双方婚内承租公房,公有住房不属于夫妻私有财产,取得的是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家庭财产”并不包括 Y号房屋的使用权。且张某明的工龄不属于刘某娟的财产权益。

2. 一审判决认为张某明没有取得 Y号房屋的产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后一方虽以个人财产购买公房,但使用了原配偶工龄优惠的,应视为双方在共同享有使用权益基础上,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应属于原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所购房屋房价款包含了双方工龄折扣优惠,该工龄优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应作为双方所购买房屋的共同出资。一审判决不考虑涉案房屋来源、出资比例、工龄折算长短等因素,认为 Y号登记在刘某娟名下即享有完全产权,是错误的。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明的上诉请求。

1.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离婚时约定了争议房屋的用益物权归刘某娟,是正确的。1994年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刘某娟所有,包括居住的房屋,张某明放弃了权利,包括使用权、用益物权。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娟享有所有权,是正确的。涉案房屋是双方离婚后,刘某娟通过房改购买的,所有权归刘某娟。

2. 房改购房工龄抵房款,不能直接创设相应的物权,工龄工资不具有物权属性,张某明的工龄不是刘某娟取得购买资格的必要条件,是否使用工龄优惠,具有选择权,这是财产性权利。以工龄优惠形式的出资份额不能当然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三、法院查明情况

 

张某明与刘某娟于1970 年结婚,1994 年离婚。离婚前,双方共同居住在刘某娟承租的 Y号房屋中。离婚时,双方约定:家庭一切财产全部归刘某娟所有。离婚后,张某明搬离 Y号房屋,刘某娟继续租住。

 

2009 年,房改售房。刘某娟在未经张某明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以张某明为其配偶的名义,折抵双方的工龄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买了 Y号房屋。2017 10 16 日,刘某娟登记取得了 Y号房屋的产权证明。

 

张某明表示在2018 年,自己想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才发现自己的工龄由刘某娟使用购买了 Y号房屋,故诉至法院。

 

二审中,刘某娟提交落款日期为1994 3 10 日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明确约定离婚后家庭财产全部归刘某娟所有。张某明认可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四、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离婚协议对房屋权益的处分:1994年双方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刘某娟所有。虽然涉案房屋在离婚前系公房,双方仅有居住使用权,但这种权利也属于财产性权益。离婚协议表明双方已对涉案房屋上的财产性权益在离婚时的归属作出了处分。张某明关于“家庭财产”不包括涉案房屋使用权的主张与事实和常理不符。

2. 房改购房与产权归属:刘某娟在房改购买涉案房屋时折抵了张某明的工龄,但张某明对此并不知情。根据房改购房时折抵工龄的情节,尚不足以认定双方有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且房改购房时双方夫妻关系已解除,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现房屋登记在刘某娟名下,张某明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据不足。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刘某娟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成为关键证据。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离婚后家庭财产的归属,为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权益的处分提供了依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于公房的使用权益、房改购房的产权归属等问题,律师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离婚协议对房屋权益的处分有效,且房改购房时双方夫妻关系已解除,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在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房屋的来源、离婚协议的约定、房改购房的情况等因素。律师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例如,对于公房的使用权益在离婚时的处分、房改购房中工龄优惠的性质等问题,要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总之,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尊重法院的判决,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3.1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2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6037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981篇 (优于85.42%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46710 昨日访问量:66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