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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人去世其配偶起诉分配遗产房屋其父母主张为借名买房不愿分配引发的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B号房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陈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建系二人之子。陈某于1989 去世。陈某建与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陈某浩,1990年陈某建与齐某离婚。2006 12 19 日,陈某建与孙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建于2017 4 6日去世。孙某与陈某建结婚时,陈某建有楼房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B号。陈某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为维护孙某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陈某浩答辩称,不同意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房产孙某和林某已经放弃了对房子的相关权利,房子是林某全额出资,是为了养老,在2000 年购买,开始登记在林某的二儿子名下,后来变更到陈某建名下,假设是遗产,但是孙某已经放弃了相关权利。我方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涉案房屋处理意见已经写的很明确,对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情况,能反映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家庭生活情况。

 

三、法院查明情况

 

陈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建系二人之子。陈某于1989 去世。陈某建与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陈某浩,1990年陈某建与齐某离婚。2006 12 19 日,陈某建与孙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建于2017 4 6日去世。

 

关于诉争房屋,2000 2 26 日,北京市 Y 公司(卖方、甲方)与陈某建(买方、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位于通州区 B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05000 元,甲方同意在 2000 2 26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0 6 24 日,北京市 Y 公司开具发票,内容为:购房单位陈某建,金额205000 元。2000 12 19 日,北京市通州区 B号房屋登记在陈某建名下。陈某建去世后,陈某浩称其岳父岳母在涉案房屋居住。

 

关于房屋和存款的分割问题,林某、陈某浩提交了具有财产分割性质的协议的复印件,并称原件已被孙某撕毁了,孙某称确实签过协议,但是当时没有看协议内容,签字的第二天将协议撕毁了,孙某没有确认林某与陈某浩提交的协议复印件就是当时其所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B号房屋,由孙某、林某、陈某浩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五、案件分析

 

1. 房屋产权的认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B号房屋登记在陈某建名下,购房合同系陈某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发票的主体为陈某建。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该房屋应认定为陈某建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2. 借名买房主张不成立:林某称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属于借名买房,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系其所有。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借名买房的主张不予采纳。

3.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林某、陈某浩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复印件,孙某未认可其内容。由于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该协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确定房屋分割的依据。

 

六、办案心得

 

1. 明确产权归属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建名下,这为确定房屋的遗产属性提供了关键依据。律师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重视对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调查和分析,明确财产的归属,以便准确确定遗产范围。

2. 反驳对方主张的策略:被告提出借名买房和财产分割协议等主张,但由于证据不足和不符合法定形式,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对方的主张,找出其证据薄弱点和法律依据不足的地方,进行有力的反驳。例如,对于借名买房的主张,要审查对方是否有书面协议、出资证明等充分证据;对于财产分割协议,要确认其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

3. 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虽然在本案中原告的证据主要是基于房屋登记信息等客观事实,但在其他继承纠纷案件中,可能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与遗产相关的各种证据,如遗嘱、财产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以增强自己的诉讼地位。

4. 诉讼策略的制定: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例如,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即要求依法继承房屋。律师要围绕这一诉讼请求,组织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争取法院的支持。同时,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对方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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