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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单位房改房屋部分子女在老人去世后主张为其借名购买主张不属于遗产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其与陈某杰、陈某贤、陈某涛、陈某旭、陈某洪继承。

 

事实和理由:陈某奇与陈某杰、陈某贤、陈某涛、陈某旭、陈某洪为被继承人父、母的子女。父于1987 1 13 日去世,母于2011 1 10 日去世。各方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杰辩称:同意陈某奇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被告陈某贤辩称:同意陈某奇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母的遗产。

 

被告陈某涛辩称:同意陈某奇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母的遗产。

 

被告陈某旭辩称:不同意陈某奇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经过家庭合议,由其出资购买,应属于其所有。虽另案诉讼因证据不足未确认其享有所有权,但仍坚持一号房屋是其房产,目前正在申请再审。即便一号房屋认定为遗产,其和高某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应当多分。二号房屋同意依法继承分割,主张六分之一折价款。

 

被告陈某洪辩称:同意一号房屋归陈某旭所有,该房屋是陈某旭借款购买,不同意分割。同意法定继承分割二号房屋。各子女都照顾母,但陈某旭和高某照顾更多。陈某旭经济条件最差,除一号房屋无其他住所。

 

被告高某辩称:一号房屋是经过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其和陈某旭以母名义办理的购房手续,购房款由他们出资。母工资少,无能力购房,二号房屋是大家出钱买的。其与陈某旭于1984 年结婚,2010 9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母共同生活,尽心照顾。尽到了对母的赡养义务,要求分得遗产。

 

三、法院查明情况

 

母与父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父与前妻孙某兰共育六子女:陈某奇、陈某杰、陈某贤、陈某涛、陈某旭、陈某洪,父与母再婚时,六子女均未成年。各方均确认父、母继承人仅系上述六子女。父于1987 1 13 日去世;母于2011 1 10 日去世。陈某旭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0 9 28 日离婚。

 

2001 8 29 日,母与单位签署两份《房屋买卖契约》,经房改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53.51 平方米、54.26平方米,房价款及税费金额分别为13012 元、13327 元。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均系母。一号房屋由陈某旭及家人居住,二号房屋由母居住使用。

 

本案诉讼期间,陈某旭曾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经评估,二号房屋于2018 12 5日评估市值为 426.27 万元;一号房屋于2018 12 5日评估市值为 414.32 万元。

 

庭审中,陈某奇、陈某涛、陈某贤、陈某杰均主张二号房屋所有权,要求按份共有房屋,各自按份额比例给付陈某旭、陈某洪折价款,同时各自要求取得一号房屋折价款。陈某旭、陈某洪同意二号房屋作为遗产继承分割,各取得六分之一折价款,但认为一号房屋为陈某旭个人财产,不同意继承分割。高某同意陈某旭、陈某洪意见。

 

各方均表示对母进行了赡养,或出资或出力,照顾母日常生活及看病就医。

 

四、裁判结果

 

1.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陈某旭继承所有。被告陈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奇房屋折价款六十九万。被告陈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杰房屋折价款六十九万。被告陈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贤房屋折价款六十九万。被告陈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涛房屋折价款六十九万。被告陈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洪房屋折价款六十九万。

2. 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陈某奇、被告陈某杰、被告陈某贤、被告陈某涛按份继承所有,上述四人就房屋各享有百分二十五的产权份额。原告陈某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旭房屋折价款三十五万五千。被告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旭房屋折价款三十五万五千。被告陈某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洪房屋折价款三十五万五千。被告陈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洪房屋折价款三十五万五千。

3. 驳回原告陈某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确定: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系母经房改以成本价购买,物权登记在母名下。在无其他证据推翻物权登记效力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母的遗产。

2. 一号房屋权属争议:陈某旭主张一号房屋为其所有,但生效法律文书已否定该主张。其虽称正在申请再审,但在再审结果未出之前,法院不能采纳其观点。

3. 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虽然陈某旭与母临近居住,在日常照顾及生病住院期间付出较多,但并不构成特别照顾的法定情节。高某在与陈某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母尽了赡养义务,但离婚后其探望照料行为不足以认定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因此,六子女应平均继承遗产。

4. 房屋分割考虑因素:法院在分割房屋时,考虑了各方的分割意见及房屋实际情况。一号房屋由陈某旭继承所有,其给付其余五人折价款;二号房屋由陈某奇、陈某涛、陈某贤、陈某杰按份共有,四人给付陈某旭、陈某洪折价款,这种分割方式较为合理。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对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其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它们可以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2. 考虑实际情况的重要性: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分割意见及房屋实际情况。这表明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机械分割,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分割方案,以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

3. 专业素养的重要性:作为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要能够准确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把握关键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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