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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解析一起夫妻婚内一方出轨对方诉讼起诉离婚且要求多分房产的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孙某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1997年房改时,李某于双方婚前购买了二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1997年购房时大概支付了购房款 2000元,后于 1999 年将剩余 2万元购房款补交给单位,5 年之后二号房屋登记至李某名下。2011 9 6日,李某签了住房调整协议,把二号房屋置换成一号房屋,一号房屋单位已经交付了,没有办理房产证。二号房屋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置换取得的一号房屋也是李某婚前个人财产。

 

(三)原告上诉请求

 

孙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孙某一人所有。

 

(四)上诉理由

 

1. 一审一号房屋权属分割结果,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李某在2006 9 月成为香港居民,不能享受安置房所有权以及居住待遇,故该房屋权属应由孙某所有。

2. 李某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一审法院在分割财产中未予充分考虑。

3. 李某存在嫖娼、聚赌等严重过错,一审法院在分割财产中未予考虑该严重过错。

4. 未考虑照顾子女原则,一审法院在分割财产中未给予孙某明显侧重。

5. 李某存在转移、藏匿资产的事实,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少分或不分。

 

(五)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不同意孙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该房屋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李某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一号房屋归李某一人所有。

2. 即便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六)上诉理由

 

1. 一号房屋来源于李某婚前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的置换,在本质上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

2. 即使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也存在滥用裁量权分割房屋产权。就李某是否存在过错在之前离婚判决中已经处理,本案一审以三七比例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2015年置换的时候,李某的身份已经是香港居民,根据房改房政策,李某不具有再次参与房改的权利,一号房屋涉及的相关权益应由孙某一人享有,也是由孙某与相关单位签署的协议。

 

(八)法院查明

 

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1999 年自行相识,于 1999 4 29 日登记结婚。

 

2011 9 6 日,李某(乙方)与某单位(甲方)签订《住房调整协议》,约定乙方现住二号房屋,现甲方为乙方调整改善住房;乙方按照甲方已制定的各项规定参加住房调整,乙方选择一套二居室住房,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助;乙方购房所需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税金、产权代办费等。

 

2015 4 8 日,李某、孙某(乙方)与某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2011 9 6日《住房调整协议》,双方就乙方住房调整问题及乙方父亲李某鹏的住房调整问题达成协议,甲方为乙方安置一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89 平方米,乙方腾退二号房屋原住房;乙方代理其父李某鹏办理住房调整事宜,甲方为李某鹏安置海淀区三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5.99 平方米,乙方负责腾退李某鹏原住房海淀区四号(以下简称四号)原住房;乙方需支付购买安置住房的相关税费,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税金、产权代办费等费用;甲方为李某鹏提供的安置住房按照某院住房调整办法计算房价款及各项补助;为鼓励乙方配合甲方住房调整工作,参照某院住房调整办法,甲方向乙方及李某鹏提供工程建设配合费各 3万元,合并计算到李某鹏房价计算表中;乙方办理入住手续30 日内将 8 号原住房腾空交给甲方,并结清水、电、气等各项费用;乙方办理入住手续150 日内将四号原住房腾空交给甲方,并结清水、电、气等各项费用。

 

2018 年孙某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李某至法院,法院于2018 11 2日立案,就该案法院判决书,查明和认定“该房屋(一号房屋)自2016 8 月开始对外出租,每月租金5200 元,由李某收取。”“孙某提交的相应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并同居之事实。李某虽否认上述事实,但并未向法院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并与他人同居。孙某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定。孙某另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嫖娼、聚赌,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一号房屋,系双方于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经查,上述房屋现尚不具备分割条件,且双方均未主张实际分割,故本案暂不宜处理上述房屋的分割,双方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孙某主张居住使用上述房屋,未得到李某之同意,且双方目前不具备共同居住的条件,故法院对孙某之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处理了双方其他财产等争议问题。孙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号房屋现仍由李某对外出租和收取租金,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案中,双方确认,如法院认定一号房屋应予分割,以确认份额的方式予以处理。

 

(九)法院认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离婚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判定一号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然现李某仍长期独自控制房屋,损害了孙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现孙某诉请分割,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认可以确认份额的方式对于房屋予以分割,合理可行,法院予以采纳。

 

双方各自具体份额,法院综合考虑一号房屋取得情况、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定孙某分得70%的份额,李某分得 30%的份额;待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按照上述份额办理产权登记。

 

另查:李某与某单位于1999 9 6日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李某称“1999 年之前二号房屋是李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双方是租赁关系,根据1996 年相关政策,李某在 1999 9 6日与单位补签了买卖协议。房屋一共28307 元,1996 12 月之前缴纳 1 万元,剩余款项是1999 10 15 日缴纳了18307 元。一号房屋是因住房调整由二号房屋置换而来,二号53 平,一号 87 平。2011年签订准备置换的协议,2015 年签订正式协议。2015 4 17 日补缴了18666 元。”

 

(十)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孙某享有百分之七十的权利份额,李某享有百分之三十的权利份额。

2. 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办案心得

 

在这起复杂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深入思考和总结:

 

(一)房屋权属定性的复杂性

 

本案中,一号房屋的权属定性是一个关键问题。李某主张一号房屋是其婚前二号房屋置换而来,应为个人财产。然而,法院通过对房屋取得时间、交款时间以及相关合同签订情况的综合分析,认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房屋的来源简单地判断其权属。对于婚前承租公房,婚后签订买卖契约并进行置换的情况,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变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款项支付情况等都可能对房屋权属产生影响。在本案中,尽管李某提出《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系补签,但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生效判决,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说明,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对于确定房屋权属至关重要。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些原则。

 

首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这是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得到保护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其次,照顾女方权益也是本案财产分割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在实践中,女方可能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因此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方适当的倾斜,有助于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此外,子女的利益也需要在财产分割中得到充分考虑。虽然本案中未明确提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可能也会考虑到房屋对子女生活和成长的影响。

 

(三)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在整个案件中,证据的作用不可忽视。孙某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嫖娼、聚赌等过错行为,这提醒我们,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于律师来说,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要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找出证据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公平与合理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实现公平与合理是法院判决的重要目标。本案中,一号房屋的分割比例并非简单地平均分配,而是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取得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以及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

 

这告诉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而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总之,这起案件涉及到房屋权属定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运用、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公平合理分割财产等多个方面。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处理类似的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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