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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解析一起夫妻离婚时一方父母起诉其子女名下房屋为借名买房要求过户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张某文、高某起诉要求张某松协助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张某松同意上诉请求,李某丹不同意。争议焦点为张某文、高某与张某松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令张某松协助将位于北京市 H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文、高某名下。

2. 上诉请求: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张某文、高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包括一审法院举证要求不合理;张某松与李某丹自认的事实可佐证借名买房合理性;张某松和李某丹应归还财产保障上诉人生活和养老;二审提交证人证言及作证申请;涉案房屋是上诉人唯一住房。

 

被告辩称

 

张某松辩称:

 - 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李某丹述称:

 -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口头协议,李某丹起诉离婚,张某文、高某起诉是为了转移财产。

 

法院查明情况

 

张某松系张某文、高某之子,李某丹系张某松配偶,李某丹另案起诉张某松离婚纠纷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北京 K 公司与张某文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补助费共计4472000 元。后张某松与孙某涵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至张某松名下,房款等费用由高某自拆迁款中支付。

 

张某文、高某称购房时为避免征收遗产税与张某松有借名买房口头约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李某丹不认可存在口头约定。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文、高某主张与张某松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他们仅提交了房屋出资及居住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张某文、高某与张某松系父母子女关系,其给付张某松、李某丹夫妇钱款的事实以及张某松的自认均不能确认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法院驳回张某文、高某诉讼请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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