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子女起诉母亲房是借名购买,法院驳回背后的复杂缘由与深刻启示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概述

 

原告孙某将被告孙某雯、孙某良、孙某菲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配合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称其与三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虽涉案房屋登记在母亲李某莉名下,但自己与母亲之间实际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二、原告诉求

 

原告孙某请求三被告配合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三、事实与理由

 

1. 原告与三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孙某涛于1998 年 3 月 9日去世,母亲李某莉于 2016年 4 月去世。

2.1988 年,原告一家与父母租住在北京市西城区 S 号院东房29 平方米的房屋内。后房屋拆迁,分配一居室和二居室楼房各一套。父母经协商并征得原告及孙某良同意后,由原告一家和父母共同承租 A号(即涉案房屋),孙某良承租 B 号。同时,父母及孙某良约定,涉案房屋在父母去世后变更到原告名下。

3.1998 年孙某涛去世,2000 年李某莉通过成本价售房购买涉案房屋。当时李某莉同意由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在去世后房屋归原告所有。购房后,李某莉还嘱托将其存款全部归孙某菲所有,并将想法告诉孙某雯,孙某雯表示生活宽裕不要任何财产。

4.2016 年李某莉病重时,再次提到涉案房屋一定归儿子,原告及两位被告当时都承诺按嘱托去做。原告认为与李某莉之间实际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四、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雯、孙某良、孙某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李某莉去世前只是说房子的事情由兄弟姐妹商量,不存在合同,更无借名买房事实。原告称购房款是他付的不对,当时李某莉说要买房但没钱,需子女出资,孙某良出资 1万元、孙某菲出资 8000元,把钱给了李某莉,李某莉和原告一同去交钱,所以收据原件在原告处保存。三被告还称不同意原告认为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说法,三个女儿都尽到了赡养义务,给母亲的钱是尽孝,不可能要求李某莉写收条。

 

五、法院查明

 

原告与三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孙某涛于1998 年 3 月 9日去世,母亲李某莉于 2016年 4 月去世。1988年,原告一家与父母租住在北京市西城区 S 号院东房29 平方米的房屋内。后房屋拆迁,分配一居室楼房一套、二居室楼房一套,其中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承租人为李某莉。2001年李某莉通过成本价购房取得涉案房屋产权。

 

原告陈述与李某莉以口头合同方式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但未出示证明该关系的证据。三被告对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均不认可。

 

六、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李某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仅持有购买涉案房屋的收据原件亦不能证明原告实际付款的事实。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2035分 (优于99.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258篇 (优于98.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651541 昨日访问量:109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