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子女婚后买房父母有出资子女离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鹏、林悦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逸杰、赵佳涵共同偿还周鹏、林悦淑借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周逸杰系周鹏、林悦淑之子,周逸杰与赵佳涵原系夫妻关系。周逸杰与赵佳涵于2011年4月29日结婚,2014年2月二人为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向周鹏、林悦淑借款315万元。周鹏、林悦淑分6次将315万元支付至周逸杰账户。周逸杰、赵佳涵于2014年2月至8月间购买了一号房屋。二人购买房屋后,周鹏、林悦淑多次向二人催要还款,二人均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逸杰辩称,同意周鹏、林悦淑的诉讼请求,同意还款。

赵佳涵辩称,不同意周鹏、林悦淑的诉讼请求。

1.赵佳涵与周鹏、林悦淑不存在借贷关系。赵佳涵与周逸杰于2012年6月生有一女,为了孩子上学决定购买一号房屋。周逸杰没有对赵佳涵说过本案款项是向周鹏、林悦淑的借款,赵佳涵根本不知道此事,周鹏、林悦淑也从未向赵佳涵提出过还款事宜。双方没有签订过借款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过利息、借期、还款方式等,因此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周鹏、林悦淑向赵佳涵主张的315万元借款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周鹏、林悦淑与周逸杰的银行转账记录是事实,但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各方之间系借款关系。一号房屋为周逸杰与赵佳涵婚后购买。周鹏、林悦淑从未向赵佳涵主张过偿还借款。微信中虽提到过还钱,并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存在,因微信是发生在离婚过程中,周逸杰出轨,该微信不能作为借款证据。

3.一号房屋已经完成了交割,周逸杰、赵佳涵离婚是因为周逸杰过错导致,一号房屋是周逸杰给予赵佳涵的过错补偿,离婚协议也明确了二人离婚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赵佳涵取得房产,但是以承担房贷为前提。二人对离婚后房产由赵佳涵享有进行了明确。即使是借款,周鹏、林悦淑应向周逸杰主张还款,而不是向赵佳涵主张;

 

法院查明

周鹏与林悦淑系夫妻关系,周逸杰系二人之子,周逸杰与赵佳涵原系夫妻关系。周逸杰与赵佳涵于2011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7日购买一号房屋,登记于周逸杰与赵佳涵名下。2019年9月21日,周逸杰与赵佳涵协议离婚,约定一号房屋归赵佳涵所有。庭审中,周逸杰、赵佳涵确认一号房屋已出卖至他人名下。

为证明周鹏、林悦淑向周逸杰、赵佳涵出借315万元用于二人购买一号房屋,周鹏、林悦淑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其上显示:2014年2月27日,周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逸杰账户转款二笔,一笔10.4万元,一笔1.6万元;同日,林悦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逸杰账户转款8万元;2014年5月19日,林悦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刘瑞聪账户转款50万元;2014年6月23日,林悦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逸杰账户转款235万元;2014年7月6日,周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逸杰账户转款10万元。以上共计315万元,证明周鹏、林悦淑支付出借款情况。

周逸杰账户显示,2014年2月26日,周逸杰向刘瑞聪转款4.5万元;2014年3月2日,周逸杰向中介公司转款133710元;同日,周逸杰向刘瑞聪转款31万元;2014年6月23日,周逸杰向中介公司转款250.008万元;2014年7月7日,周逸杰向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代缴库税款专户转款156876元;同日周逸杰向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代缴库税款专户再次转款10.05万元;2014年7月10日,周逸杰向刘瑞聪转款27070元,以上系购买一号房屋的付款情况。对于上述银行转款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周逸杰表示认可。赵佳涵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不能证明周逸杰收到款项后用于购买房屋。

另,周鹏、林悦淑提供出卖人为刘瑞聪、购买人为周逸杰及赵佳涵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上显示所售为一号房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为证明周鹏、林悦淑向周逸杰催款,二人提交林悦淑与周逸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周逸杰在聊天记录中承认借款并同意归还。赵佳涵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赵佳涵认为不能证明周鹏、林悦淑与周逸杰、赵佳涵系借贷关系。

庭审中,赵佳涵提供《离婚协议书》、银行还款账单、林悦淑与周逸杰及周逸杰与赵佳涵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佳涵与周逸杰协议离婚时一号房屋归赵佳涵所有,且双方没有其他共同债务。林悦淑对房屋归赵佳涵所有是知情的。

 

裁判结果

被告周逸杰、被告赵佳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鹏、原告林悦淑借款本金315万元并支付利息。

 

房产律师点评

周鹏、林悦淑提供银行转款凭证,证明二人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7月6日期间,从二人账户共计转款315万元至周逸杰账户。周鹏、林悦淑主张该315万元系周逸杰与赵佳涵为购买一号房屋向二人的借款,并全部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周逸杰对此表示认可,赵佳涵对此不予认可。根据一号房屋的购买时间,结合周鹏、林悦淑向周逸杰的转款时间,以及周逸杰向卖房人刘瑞聪及房屋中介支付房款的时间,能够看出涉案315万元系用于购买一号房屋。赵佳涵对此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并非来源于周鹏、林悦淑的转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款项均系用于周逸杰与赵佳涵的家庭生活需要,故赵佳涵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周鹏、林悦淑主张周逸杰、赵佳涵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明确的借贷关系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本案中,虽然周逸杰与赵佳涵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法院结合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时间、款项用途等因素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这提醒人们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应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不仅要关注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还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的背景、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要善于从其他证据中寻找线索,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认定涉案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赵佳涵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一判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婚姻关系中,要明确家庭支出的性质和责任。如果一方为家庭生活需要借款,应及时告知另一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时,要保持谨慎,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要审查债务的用途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等。同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关于证据的保留和举证责任

 

证据在诉讼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案中,周鹏、林悦淑通过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借款关系的存在和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而赵佳涵虽然对借款关系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这提醒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注重证据的保留。无论是借款、购房还是其他重要的交易,都应保留相关的书面凭证、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律师来说,要指导当事人正确保留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要善于利用证据规则,反驳对方的主张,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诉讼地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2035分 (优于99.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258篇 (优于98.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655225 昨日访问量:123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