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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再婚后购房父亲去世母亲与继子女对于房屋分割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判令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进行分割,原告占有50%的份额,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孙先生对该房屋享有的另外50%份额。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孙先生于1997年登记结婚(再婚),被告为被继承人与原告再婚前所生之子。2001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继承人在使用了夫妻双方共同工龄折扣的基础上,另以夫妻共同财产28858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同年,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孙先生名下。

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原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19年3月12日,被继承人孙先生因病去世。此后被告以装修自住房屋为由搬进涉案房屋居住,并强行占有了原告一直居住使用的带阳台的大间屋。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在婚内以共同工龄折扣及夫妻共有财产购买,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四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孙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赠与孙某亮,房屋应由孙某亮一人继承所有。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先生(2019年死亡)与邓女士为再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10月结婚,1993年离婚,1997年8月登记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孙先生与前妻生育了孙某亮、孙某辉、孙某鑫、孙某普四子女。

2001年,孙先生从北京市R公司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使用了孙先生及邓女士的工龄,房屋登记在孙先生名下。

邓女士提供遗嘱:“房子有邓女士一半。孙先生18年10.21”,该遗嘱上摁有指印;孙某亮提供遗嘱:“我自愿百年以后将北京市一号赠予之子孙某亮,特立此证明。13.5.21日孙先生。我已看后认之。证明人:余某、胡某、齐某”。经询,各方对对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且不申请鉴定。

法院对一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3359794元。原告主张分割折价款。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由被告孙某亮继承所有,被告孙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邓女士房屋折价款1679897元。

 

房产律师点评

一号房屋购置于孙先生、邓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该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立有两份遗嘱,一份确认房屋有邓女士一半份额,一份表示将其份额赠予给孙某亮,双方对遗嘱不申请鉴定,法院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一号房屋由邓女士、孙某亮共同继承所有,二人各占50%产权份额。邓女士主张折价款,故一号房屋判归孙某亮所有,由孙某亮给付邓女士一半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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