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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一起夫妻婚内购房 离婚后对于房屋分割无法协商从而起诉要求分割的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2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女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向林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160876.3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林先生承担。

 

事实与理由:1.房屋首付款158150元和契税应当由双方五五承担,双方共同还贷19个月,共计还款34516.32元,我给林先生的补偿仅针对19个月的还贷以及首付。按照最高院民一庭的最新意见来计算,涉案房屋的购房总成本为529085.27元,房屋评估价88.34万元,我应当给林先生补偿款为160876.38元。

 

被告辩称

 

林先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女士的上诉请求。不同意周女士主张的计算方式,如果周女士不同意给付折价款,也可以判令房屋归我所有,由我向周女士支付折价款。

 

林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周女士房屋折价款287476.15元;2.本案诉讼费由我与周女士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查明

 

林先生、周女士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11日,林先生、周女士与北京F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林先生、周女士双方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购房款为498150元。合同签订后,林先生、周女士交纳了首付款158150元。2015年10月,林先生、周女士双方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4万元,用于偿还购买诉争房屋的房款,借款年限为30年,2015年11月1日其开始偿还贷款。

 

2017年5月23日,林先生、周女士与北京F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总金额为497795元。2017年5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8年11月,林先生、周女士双方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现林先生持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诉讼中,林先生申请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考虑上市年限限制且扣除土地收益后的市场价值为135.91万元;扣除35%土地收益后的价值为88.34万元。庭审中,周女士表示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周女士共还款19个月,离婚前都是周女士承担还款义务,还款时间为2015年11至2017年6月,一共偿还了34516.32元;离婚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还款金额为25262.58元;后林先生开始还款,双方争夺还款的权利,2019年11月周女士又还款1804.47元。对此,林先生表示予以认可。

 

同时,林先生称其从2018年9月截止到2021年4月共计还款55830.05元。2021年5月、6月,林先生亦进行了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1777.34元。截止到2021年7月1日,剩余贷款金额为307328.42元。林先生亦给付周女士此前已经产生并支付的购房款及税费9921.04元。对此,周女士表示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林先生与周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诉争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离婚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尚未取得,故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房屋没有进行处理,现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已经下发,林先生与周女士双方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林先生与周女士双方均要求分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指出,林先生的户籍非京籍,而该房屋属于政策性限价商品房,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由周女士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更为适宜,周女士应对林先生进行补偿。

 

基于此,林先生要求分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周女士应给付林先生50%份额的补偿,周女士要求多分份额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该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诉讼中,经评估鉴定扣除35%土地收益后的房屋价值为88.34万元,故周女士应按照88.34万元的标准的50%并扣除剩余贷款金额后给予林先生补偿。同时,林先生在双方离婚后亦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截止到2021年6月还款的金额为59384.43元,周女士应将该笔钱款给付林先生,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周女士继续偿还。

 

裁判结果

 

判决:一、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周女士所有,林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女士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周女士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林先生、周女士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周女士继续偿还;二、周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先生上述房屋的折价款二十八万八千零三十五元七角九分;三、周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先生垫付上述房屋的贷款(截止至2021年6月)五万九千三百八十四元四角三分;四、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对于诉争房屋的分割是否适当。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诉争房屋是林先生、周女士婚后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属于林先生、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诉争房屋时,法院以诉争房屋的评估价值扣除未还贷款金额,核算周女士应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288035.79元,并无不当。周女士上诉主张应适用不动产增值率的方式分割诉争房屋,但该分割方式是针对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之情况,并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故法院对于周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在这个案件中,夫妻共同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在离婚后的分割引发了诸多争议。这提示我们,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重大财产时,应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婚姻变故及财产分割有一定的规划和预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适用与证据的重要性:

周女士主张的计算方式未被法院支持,这表明在法律诉讼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至关重要。同时,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和保存与财产相关的各类证据,如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税费凭证等。

 

房产性质的特殊考量:

由于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其分割方式可能与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分割时,必须充分考虑房屋的性质、政策规定以及相关限制条件,以确保分割结果合法合规且符合政策要求。

 

对当事人的建议:

对于准备离婚或已经处于离婚程序中的夫妻,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或忽视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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