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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纠纷——亲属共同居住宅基地拆迁未获得安置利益前一方去世引发的分割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129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实际交付按协议约定的50平方米住房。

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9日,林某洁的父亲林某辉(已故)与林某鑫的父亲林某谦(已故)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签名并按手印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有“预拆迁Y号院如拆迁所有财产归林某辉所有,林某辉按国家标准给林某谦50平米一套住房,面积不够由林某辉补齐,购房款由林某辉支付,产权归林某谦永久所有,双方达成协议,永不反悔,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

该院落及其内的原有房屋溯源系林某辉林某谦的父母所有即林某鑫祖父林某东及祖母刘某玲所有。2018年10月,拆迁改造项目,腾退及拆迁补偿按该Y号院户籍在册人口数选择了定向安置方式。林某谦作为列在Y号院户籍在册人员,当然拥有法定继承祖产权利并获得补偿款的权利。林某辉的配偶孙某娟及其女林某洁接受拆迁补偿款后我方多次提起让其履行父辈之间所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其母女二人罔顾家庭关系,罔顾父辈的遗愿,坚持将祖产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据为己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方要求的安置房屋还没有具体门牌号,也没有向我方交付,标的物不存在。林某谦林某辉在拆迁之前已经去世,双方的协议应当终止。调解协议是针对未来发生的附条件的合同,载明的是按国家标准给林某谦住房,但是二人去世,导致安置房少了约100平米的面积,现在的面积与签订协议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属于包括我方在内的四人所有,三原告无权主张,如给其则会损害其他被安置人的权益。

二第三人述称:同意二被告的意见。

 

法院查明

林某东刘某玲系夫妻关系,林某谦林某辉系二人之子。林某谦周某涵系夫妻关系,林某聪林某鑫系二人之子。林某辉孙某娟系夫妻关系,林某洁系二人之女。林某谦2017年3月1日死亡。林某辉2017年5月1日死亡。双方称林某东1950年左右去世,刘某玲1993年去世。

A村Y号1970年左右由刘某玲林某辉一家居住,刘某玲去世后由林某辉一家居住。林某谦户口于2010年迁入A村Y号林某鑫周某涵林某谦曾出资对房屋进行翻建,1979年林某辉对房屋进行了翻建,1990年林某辉又进行了建设和装修,林某谦给了5000元。二被告称1983年林某辉夫妻将房屋拆除重建,1990年将西房翻盖,后2002年又建设了外院排房和东房。

2013年7月19日,林某辉林某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为因林某辉林某谦拆迁要求A村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预拆迁Y号院如拆迁所有财产归林某辉所有,林某辉按国家标准给林某谦50平米一套住房,面积不够由林某辉补齐,购房款由林某辉支付,产权归林某谦永久所有,双方达成协议,永不反悔,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履行方式、时限为拆迁购房之日。

2018年11月11日,北京市D公司(作为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娟签署《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载明被腾退人(乙方)为林某辉(已故),其中约定:乙方选择的腾退补偿安置方式是定向安置方式;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Y号,控制标准面积434平方米,房屋补偿面积434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901.88平方米;乙方现有认定人口4人;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合计4954277元。孙某娟作为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定人口明细表载明认定人口为4人,分别为二被告及二第三人。

腾退公示载明A村Y号被腾退人本人林某辉,是在册人口,非认定人口,备注已故,之妻孙某娟、之女林某洁、之外孙女李某丹是在册人口及认定人口,之女婿李某楠非在册人口,是认定人口,之哥林某谦是在册人口,非认定人口,备注已故。

2018年11月30日,孙某娟林某洁李某楠签署《改造项目购房人确认单(期房)》,载明期房购房人分别为孙某娟林某洁李某楠。当日,三人分别与北京R公司、北京市D公司签署《期房购房协议》,约定分别预购相应房屋,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80平方米、55平方米。二被告及二第三人称已交付两套房屋,面积分别为85及55平方米,未就该房屋签署其他合同,该交付房屋亦未办理产权证书。

刘某玲去世前后及Y号房屋拆迁前后,相关当事人未就房屋及拆迁利益分配签署过书面协议。

经本院释明后,林某鑫周某涵仍坚持本案诉讼,不变更案由及诉讼请求,其亦不主张补偿款项,其主张55平方米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鑫周某涵林某聪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林某辉林某谦2013年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在二人死亡后,三原告以林某谦继承人身份要求林某辉继承人二被告履行该协议书内容。对此,该协议书为林某辉林某谦基于家庭关系对A村Y号房屋将来拆迁所得拆迁利益进行分配的协议,一方面,依据拆迁政策,安置房屋的取得及相关补偿款项系考虑人口因素,本案在实际签署腾退补偿协议书时林某辉林某谦均已死亡,安置房屋面积、套数及相关补偿款项均因二人死亡而发生较大变化;

另一方面,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完毕,亦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屋权利主体及面积未最终确定。本案不仅涉及合同履行问题,同时涉及到分家析产及继承问题,经法院释明后,林某鑫周某涵仍坚持在本案中主张相关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林某鑫周某涵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林某鑫周某涵林某聪作为林某谦的继承人,就林某谦是否享有Y号房屋相关权益、作为继承人是否应得拆迁补偿利益、《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应予履行及如何履行问题,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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