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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其购买房屋未有房产证遗嘱给部分子女效力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51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6年由北京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合法有效;2.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F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赵某君一人单独所有(房屋总价:134346元);3.请求判决被告B公司协助原告赵某君F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至原告赵某君名下;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母亲林女士与丈夫赵某奥1991年亡故)膝下有五个子女,老大赵某强,老二赵某鑫,老三赵某慈,老四赵某君,老五赵某霖。母亲林女士生前一直有病,长期瘫痪在床,自2012年10月2日就一直和赵某君生活长期在一起,由赵某君实际侍候及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

2015年12月23日,由赵某君出资,老人林女士以回迁优惠价购买了B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母亲林女士生前为防止辞世后子孙因继承发生纠纷,于2016年委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孙某律师、史某律师两位现场来见证自己订立的《遗嘱》。

《遗嘱》约定:“本人现因年事已高,为免百年之后所留遗产问题发生争执,故委托孙某代书遗嘱如下:一、本人有回迁房一套,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F号。二、本人将上述财产全部由女儿赵某君继承所有。三、本遗嘱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望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该遗嘱在见证律师的要求下,并经过了全程录音。由代书人孙某代书后经林女士老人亲自按手印予以确认,同时再由两位见证人张某、赵某签字按印。2016年8月6日母亲林女士病逝,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赵某君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之规定,该遗嘱完全是林女士老人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北京律师事务所依法参与及见证下,做出的遗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强辩称:赵某君所述不属实,我们承担了母亲的医疗费,不同意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鑫辩称:赵某君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不认可是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我不认可赵某君提供的遗嘱,与事实不符,赵某君诉状所述均不属实。我母亲是赵某慈照顾到去世的,母亲的饮食起居、看病、丧葬我们都出钱了,赵某君根本没有赡养母亲。

遗嘱是2016年1月的,我母亲是2016年8月去世,在签订遗嘱的时候我母亲精神意志都不清楚,当时也瘫痪在床无法下地了,该遗嘱是伪造的。我认为涉案房屋各子女都有继承权,但是赵某慈应当多分,因为她照顾母亲最多。

被告赵某慈辩称:赵某君所说的完全不符合事实。母亲林女士自从十月去到赵某君家后我一直坚持过去照顾母亲。这之后三年多由于赵某君身体不便,是我坚持去赵某君家照顾母亲洗漱。母亲的后事大部分都由我承担。

立遗嘱之事系赵某君私自做主,完全没有告知被告四人。我认为法院应当依法查清事实,各个继承人都有继承权,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我不放弃我应当继承的份额,不同意都由赵某君继承。

赵某霖称:如果遗嘱真实有效,同意房屋归赵某君所有,如果遗嘱不是真实的,各子女都有继承权。

被告B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赵某奥林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即赵某强赵某鑫赵某慈赵某君赵某霖赵某奥1991年去世,林女士2016年去世。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F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顺义区定向回迁安置房,林女士作为买受人与B公司2015年12月23日签订了《顺义区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合同》,合同显示购房款为134346元。北京银联支付记录显示赵某君交纳了诉争房屋购房款。

2016年1月13日林女士在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同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为林女士出具《遗嘱律师见证书》。《遗嘱》内容:本人现因年事已高为免百年之后所留遗产问题发生争执,故委托孙某代书遗嘱如下:一、本人有回迁房一套,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F号,二、本人将上述财产全部由女儿赵某君继承所有。三、本遗嘱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望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立遗嘱人:林女士(代),2016年1月13日。代书人:孙某2016年1月13日。见证人:张某,2016年1月13日。见证人:赵某,2016年1月13日。

《遗嘱律师见证书》内容:1、林女士自愿于2016年1月13日在顺义区F号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林女士的身份证信息、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均是真实的。3、林女士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手印是真实的。4、现场第三方见证人赵某、张某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手印是真实的。5、代书人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并经立遗嘱人认可。落款: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见证律师孙某史某签字。

诉讼中,赵某强赵某慈赵某鑫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认为林女士精神意识均有问题,不能订立遗嘱。本院向北京市顺义区×村村民委员会、原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见证人赵某、张某进行了询问和调查,相关情况如下:

高某称(北京市顺义区×村村民委员会书记),赵某君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是我村委会所出具。

张某称当天律师询问林女士房子的事,林女士说房子给赵某君。当时在场人有我、赵某、赵某君赵某君丈夫、林女士和律师。现场有人录音或者录像,具体是谁不记得。林女士意识清醒,但是瘫痪在床,也能说话,也能听清。

赵某称,张某当时为我村村长兼民调主任,林女士立遗嘱前几天,张某跟我说赵某君要找×村村长,同时让村长再找个本村的人,给她母亲林女士立遗嘱做见证。2016年1月13日我和张某去他们家见证了律师为林女士立遗嘱事宜。当时律师问房子给谁,林女士称房子给女儿赵某君,律师问过后给她写了遗嘱并向她宣读了。当时可能有录音但没有录像。立遗嘱时林女士意识清楚,但是瘫痪在床。

原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到本院提交了遗嘱见证过程的录音以及留档的遗嘱原件和遗嘱律师见证书原件。录音共计6分14秒,律师在该录音中询问林女士意愿并向林女士宣读遗嘱,林女士在录音中表达和思路并未显示异常。

经本院释明及询问,各被告均未提交林女士意识不清的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一、林女士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二、原告赵某君对北京市顺义区F号房屋享有权益;

三、北京市顺义区F号房屋能够办理且原告赵某君主张办理权属登记时,被告B公司应予配合;

四、驳回原告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焦点为林女士所订立遗嘱的效力。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本案,林女士订立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及两名×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订立,结合见证律师提交的录音、村委会见证人的询问笔录可见林女士虽卧床,但意识清醒、对答切题,能自主表达意愿,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书人当场制作遗嘱,向林女士全文宣读遗嘱内容,林女士表示同意并在遗嘱上摁手印,见证人亦在遗嘱上签字,该遗嘱是被继承人林女士的真实性意思表示,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遗嘱合法有效,故此法院赵某君要求继承该涉案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林女士的意识情况提出抗辩,但是未提交证据,且其抗辩与林女士录音的状况明显不符,法院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另,本案属于遗嘱继承纠纷,赵某君2016年的遗嘱为核心,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核心系债的纠纷。因不动产物权设立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现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法院无权径行确认物权,但赵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在该房屋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其有权要求B公司协助配合,相关费用由赵某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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