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并分割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室(以下称A室房屋);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杨某涛与秦某慧夫妇育有一子一女杨某鹏、杨某文。杨某鹏与被告周女士于1983年1月结婚,先后育有被告杨某英、杨某杰。1993年2月27日,杨某涛购买了A室房屋。1995年12月19日,杨某涛去世,生前未立遗嘱。2004年7月,杨某鹏出车祸后于2010年去世。2014年,秦某慧去世。自2003年起,被告周女士让其妹周某兰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周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3年,周某兰经我们同意后才住进涉案房屋的。2004年7月,杨某鹏出车祸后,我们同年8月就把A室房屋卖给了周某兰,房款为10万元。秦某慧把房产证交给周某兰,周某兰居住该房屋至今。2007年,秦某慧与周女士、杨某鹏、杨某文因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致使该房屋至今未过户。2022年1月,周某兰曾起诉至法院,要求过户房屋。
杨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秦某慧对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中院)。2008年,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中明确了杨某涛的涉案遗产范围,而原告取得了杨某涛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款。我们同意履行,但原告没有申请执行,现在再要求分割属于重复分割了。
杨某英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周女士一致。
法院查明
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如下:秦某慧与杨某涛育有一子杨某鹏、一女杨某文;杨某鹏与周女士于198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杨某杰、杨某英。杨某鹏、周女士及其子女一直与杨某涛、秦某慧夫妇共同生活,期间未分家。1993年2月27日,秦某慧、杨某涛与杨某鹏、周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A室房屋一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某涛名下。杨某涛于1995年12月29日死亡。杨某鹏于2004年7月发生交通事故,后秦某慧一直住在杨某文家。2011年,杨某鹏去世。2014年,秦某慧去世。
2007年,秦某慧以析产继承纠纷为由将杨某鹏、周女士、杨某文诉至本院,要求对A室房屋进行析产继承。本院经审理后认定秦某慧要求析产继承A室房屋系秦某慧与丈夫杨某涛及杨某鹏、周女士的共同共有房屋。对于该房屋杨某涛遗产部分,其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份额为原则,考虑杨某文继承杨某涛遗产份额部分,由秦某慧及杨某鹏、周女士给付杨某文该房屋折价款。
本院出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座落于北京市怀柔区A室楼房归秦某慧及杨某鹏、周女士共同共有财产;由秦某慧及杨某鹏、周女士共同使用居住(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秦某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某文房屋折价款二千五百元;三、杨某鹏、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某文房屋折价款五千五百元。后秦某慧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杨某文提举了秦某慧于2011年2月的录音录像遗嘱(光盘一张),拟证明秦某慧立遗嘱指定其遗产由杨某文一人继承。经质证,三被告称秦某慧立遗嘱时的意志是否清醒持有异议,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
再查,2022年1月,周某兰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杨某杰、杨某英、周女士、杨某文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协助周某兰办理A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书,认定周某兰自2004年开始居住于涉案房屋至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秦某慧、杨某涛之继承人等与周某兰之间曾对于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兰也未能提供其支付10万元房款的确凿证据,故判决驳回周某兰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室的十五之分七房屋份额归周女士所有;
二、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室的五分之一房屋份额由杨某文继承;
三、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室的六分之一房屋份额由杨某英继承;
四、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室的六分之一房屋份额由杨某杰继承;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对于被继承人及其继承人范围的认定;二是对于涉案遗产的分割问题。
关于焦点一。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在杨某涛去世后,其遗产已经过分割,确认A室房屋归秦某慧及杨某鹏、周女士共同所有;由秦某慧及杨某鹏、周女士给付杨某文该房屋折价款。故杨某文再次主张杨某涛的遗产继承,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继承人秦某慧生前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效力问题,即使秦某慧立遗嘱时意志清醒,但杨某文未举证证明当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应为无效。即,秦某慧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故秦某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杨某文、杨某英、杨某杰。
关于焦点二。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涉案遗产在秦某慧及杨某鹏、周女士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杨某鹏、周女士的财产部分。根据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本案现有证据,法院酌情确定秦某慧及杨某鹏、周女士各占涉案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本案实际和上述规定,法院酌情确定周女士继承杨某鹏涉案房屋遗产份额的五分之二,杨某英、杨某杰、秦某慧各继承杨某鹏涉案房屋遗产份额的五分之一。考虑到杨某鹏生前与被继承人秦某慧共同生活以及给付赡养费的事实,法院酌情确定秦某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文和代位继承人杨某英、杨某杰各继承秦某慧涉案房屋遗产份额的二分之一;即,杨某文继承房屋份额的五分之一,杨某英、杨某杰各继承房屋份额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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