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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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点评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李芬原在北京市某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过经理一职,2009年7月11日,该公司欲购买一处房屋,考虑到公司卖房要交很多税,于是该公司找到李芬希望可以借李芬的名义购买一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的1505号房屋,李芬同意后,该公司以李芬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并于2009年7月14日以李芬名义与北京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李芬购买位于北京市将台路的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268万元,房屋建筑面积140平米。同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诉争房屋付款方式为按揭,总价款268万元,贷款金额134万元;房屋买受人应于2009年7月14日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的10%即268000元,于2009年7月28日支付房款30%即80.4万元,于2009年8月8日支付房款10%即26.8万元。

2010年1月8日,李芬与案外人北京市工商银行酒仙桥支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一并签署。该合同约定李芬向贷款银行借款134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名义为购房款。

2010年3月14日,该房屋交付后,北京市某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截至2014年3月18日,该咨询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已经达到134万元,贷款已经还清。

2014年4月2日,该公司与李芬因过户事宜发生争执,遂该公司将李芬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公司所有,并要求李芬将该房屋过户至公司名下。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的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市某咨询有限公司;

二、李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办理朝阳区的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该公司名下。

一审判决后,李芬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例点评: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

本案庭审中,涉诉房屋所有权登记于李芬名下,该咨询公司认为其与李芬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对于其主张,应依法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从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该公司举证证明涉诉房屋的首付款为该公司缴纳,银行贷款由该公司分期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均由该公司欢庆,即有关涉案房屋的所有购房款项均由该公司支付。

其次,该房屋自交付后便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占有、使用,该公司应为实际使用人。最后,该公司解释说借名买卖诉争房屋是为了规避风险、维护公司合法利益。而本案被告李芬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且在原审期间其陈数为借贷和赠予,而二审期间又改成为借贷,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对于银行贷款,李芬陈述说银行贷款系其委托案外人李玫偿还,而资金部分来源于该房屋的租金,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综上,法院最后根据双方举证的证据还原了事实,同时根据该房屋占有、使用情况综合考虑认定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而买卖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并非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且双方借名买房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合法有效,而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确权,并无不妥,且李芬恶意毁约,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归公司所有并要求李芬将该房屋过户至公司名下,维护了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合理公正。

靳双权律师说,借名买房纠纷中,实际出资人大多数与借名人都是亲戚或者是朋友关系,因为出于信任,很多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当发生诉争时因不具备书面合同且当事人的证据意识较差,未能保留有效的证据因此败诉,赔了夫人又折兵。出于现在违约的当事人较多的社会现实情况下,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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