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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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王晓明和卢达是多年的朋友。2006年2月27日,王晓明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指标,卢达当时因无住房,遂找到王晓明商量由自己出资购买王晓明的经济适用住房,王晓明觉得双方是多年的朋友,也就答应了卢达。因为购买的涉诉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双方口头约定房屋购房款等相关费用由卢达出资,而等该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时候在把房子过户给卢达。协商一致后,王晓明和北京市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晓明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某街道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房价款29万元。合同签订后,卢达缴纳了全部购房款。诉争房屋交付后,卢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至今。
2008年4月23日,涉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1年12月24日,卢达找到王晓明要求过户,王晓明以自己的房产证在父母手里为由拒绝了卢达的过户请求。而后,卢达多次找到王晓明要求过户,王晓明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出现缝隙。2012年,王晓明将卢达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卢达返还涉诉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王晓明的诉讼请求。二人的关系因此降入冰点。
2013年8月,王晓明将卢达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无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驳回柳钢的诉讼请求;
二、王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卢达将北京市朝阳区的涉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卢达名下。
一审判决后,王晓明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卖过户纠纷案例。
本案中,王晓明于2012年将卢达起诉至法院要求卢达返还涉诉房屋时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涉诉房屋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但房屋购买时间系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该案在一审辩论结束以前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真实有效,王晓明要求确认口头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而本案涉诉房屋的购房款29万元,王晓明已经收取,且房屋交付后卢达亦入住多年,现涉诉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而卢达已经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判令王晓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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