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以年纪大不懂法为由推翻放弃继承声明?房产继承律师:这样抗辩没用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陈先生、一女陈大姐。陈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

案涉一号宅院系陈老先生、陈女士的宅基地。陈先生、周女士结婚后一直与陈老先生、陈女士共同居住在该院内。

1995 年,全家共同出资出力将原有房屋翻建为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三间半。全家一直居住至2005 年下半年,后搬离该院落,并将院落对外出租,由陈先生、周女士收取租金。

2011 年,陈先生、周女士又对该院落进行改建,将天井部分加盖房屋。2021 年起,陈先生按照陈女士的要求每月给其租金 2000 元。

2023 年,陈女士、陈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号宅院内北房五间的所有权归陈大姐所有,陈女士放弃其份额;并要求陈先生支付 2010 年至 2024 年的一半租金 85 万元。

陈女士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为陈老先生、陈女士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全部由陈大姐继承。

陈先生、周女士辩称,一号院落中的房屋是 1995 年由其二人出资建设,并非共同出资。当时家中开会约定,北房五间中有两间由二老居住使用,其余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大姐当时已出嫁且没有出资,与房屋无关。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陈老先生、陈女士享有的案涉房屋的份额;二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关于焦点一,案涉房屋为陈老先生、陈女士、陈先生、周女士共同生活时所建。通过录音显示,四人共同建设北房五间后对房屋进行了分配,陈老先生、陈女士居住两间,陈先生、周女士居住三间,东西房主要由陈先生、周女士建设完成。

法院认为,双方对北房进行了分配,但未对东西房进行约定。东西房虽主要由陈先生、周女士建设完成,但该房屋系由之前的房屋翻建而成,且当时四人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房屋翻建亦由四人共同出资出力。结合现在房屋的现状及之后各自居住的便利,法院确认北房五间所在的房屋部分使用权归陈老先生、陈女士享有,东西房所在的房屋部分使用权归陈先生、周女士享有。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通过录像能够确定陈老先生愿意将其房屋份额给陈大姐,并主动拿笔签字,虽在签字、捺印时由陈女士协助完成,但对于 80 多岁的老人,其行动确系存在不便利的情形,不应过于苛责。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陈老先生遗嘱将其份额由陈大姐继承,法院予以支持。现陈女士将自己的份额赠与陈大姐,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租金问题,因案涉房屋的份额双方并未明确分割,且自 2021 年起陈先生已按陈女士的要求每月给其 2000 元,故对陈女士、陈大姐主张 2010 年至 2024 年一半租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北房五间所在的房屋使用权归陈大姐享有,东西房所在的房屋使用权归陈先生、周女士享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原告陈女士、陈大姐的代理律师,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成功证明了打印遗嘱的效力。我们提交了完整的遗嘱订立录像,证明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意思表示真实,虽然签字时存在协助,但这是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正常情形,不应因此否定遗嘱效力。

第二,准确界定了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我们通过录音证据证明了北房五间属于父母的份额,虽然东西房主要由被告建设,但也是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翻建,且全家共同生活期间建设,应考虑父母的贡献。

本案的难点在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往往没有明确的产权证明,需要结合历史情况、出资出力、居住使用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我们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包括录音、证人证言、租金支付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说服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农村房屋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特别是关于出资、翻建、居住等情况的证据,这些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4661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021篇 (优于89.4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942530 昨日访问量:618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