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林女士(化名)系被继承人老张瑞夫妇的四女儿,自 2009 年底起便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承担起二老日常生活起居照料工作,直至两位老人先后离世。
父母过世后,家中大姐(化名,原告)提起继承诉讼,主张案涉登记在父亲名下的 224㎡大房子,系大姐全额出资借名买房,房屋真实物权属于大姐,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全部归其个人继承,要求其他兄弟姐妹配合过户;即便认定属于遗产,也要求先全额扣除购房出资款后再分割遗产。
本案一共有四名法定继承人,除我方当事人外,还有另外两位姐妹。除案涉房产之外,被继承人名下还有七十余万元银行存款,另外还牵扯母亲生前处置的一套老房子售房款分割争议。各方诉求冲突巨大,家庭矛盾激化,原告坚持房屋完全归自己;我方委托人认为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遗产,自己多年贴身赡养老人,应当分得较高比例遗产份额,不接受分期支付房屋折价款。我方接受林女士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庭审。
二、核心争议难点
1.物权性质认定: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借名买房,真实权利人是原告,不属于父母遗产;我方主张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遗产,需要按法定继承分割。原告提交出资、装修相关证据试图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效力,证据效力成为本案第一大难点。
2.遗嘱效力认定:庭审中出现两份疑似被继承人母亲书写的书面材料,没有完整签名、完整日期,原告、我方分别引用不同片段,各自主张对自己有利的继承方案,需要对该份文书是否构成合法有效自书遗嘱进行法律论证。
3.遗产份额划分:四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方当事人长期和父母共同生活,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多分比例如何认定,是庭审博弈重点。
4.多重财产交织:除涉案大房子外,案件还涉及被继承人遗留银行存款、母亲早年处置旧房的 80 万售房款是否需要重新分割,多项财产叠加,事实脉络复杂。
5.房屋处置方式矛盾:原告希望保留房屋所有权;我方委托人实际居住在内,明确拒绝接受分期支付折价款,要求款项一次性付清才同意腾房过户。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完整家庭事实、房产购置背景、多年赡养照料细节,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居住、赡养生活相关证据。
庭审阶段,针对原告 “借名买房、全额出资购房” 的核心诉求,代理律师围绕购房发票、缴税单据全部登记在被继承人父亲名下这一客观事实进行质证,指出原告提交的转账票据存在公章、签章缺失等瑕疵,证据链条断裂,不足以证明由原告实际全额出资购房,不能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
针对提交的母亲手写书面材料,结合《民法典》自书遗嘱生效要件,重点论述该书面材料缺少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完整的年月日,形式要件严重缺失,依法属于无效遗嘱,本案只能够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处理遗产。
同时重点向法庭陈述我方委托人近十余年与被继承人同吃同住,承担老人日常照护、生活陪伴,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客观事实,请求法庭依据《民法典》,对我方当事人予以遗产多分。针对案外旧房售房款,向法庭说明该款项在被继承人父亲在世时,家庭已经实际分配完毕,不应在本次继承诉讼中再次分割。
庭审中,房屋经过司法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我方当事人当庭表明态度:如果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必须一次性足额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才同意搬离房屋,坚决不同意分期支付折价款的方案。
四、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遗产,原告主张借名买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涉手写材料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件,遗嘱无效,全部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2.案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综合考量我方委托人长期共同生活赡养事实,我方当事人继承比例调高至 28%,其余三名姐妹各分得 24%;原告需要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我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114 万余元,我方在收到全额折价款后三十日内腾退房屋。
3.被继承人遗留 70 万余元存款,同样按照 28%、24%、24%、24% 比例分配,由保管存款的姐妹向各方履行付款义务。
4.母亲生前处置旧房的 80 万售房款,因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完成家庭分配,本案不再重新分割;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按照继承份额由四名当事人分担。
五、律师价值
1.守住遗产基础定性:有力抗辩 “借名买房” 的主张,阻止整套房屋被确认归原告个人所有,保住当事人法定继承的基础权利,避免数十年赡养付出完全落空。
2.争取法定多分权益,充分向法庭呈现长期贴身赡养的事实,成功帮助委托人拿到高于均等分割的遗产份额,在多名继承人博弈中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3.锁定履行保障条件,庭审固定 “收到全部折价款之后才腾退房屋” 的判决条款,避免当事人在未拿到钱款的情况下被迫搬离房屋,规避执行风险。
4.厘清复杂家事财产脉络,对多套房产、存款、历史家庭分配行为逐项拆解抗辩,把盘根错节的家庭财产纠纷梳理清晰,一次性化解全部继承争议,减少当事人后续再次诉讼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