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刑民交叉房产纠纷|房源系刑事诈骗,成功突破 “只能刑事退赔” 误区,为当事人追回 230 万购房款

发布者:靳双权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王先生(化名)通过中介购买一套定向回迁安置房,经中介撮合,与转卖方赵先生(化名)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总房价 249 万元,王先生按协议向赵先生直接支付首期购房款 230 万元。为便于后续过户,原房源提供者周女士(化名)在转让协议中原业主处签字,同时另行签署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各方本意是待周女士办理产权证后直接过户至王先生名下,省去中间过户环节。

后续王先生得知案涉回迁安置房属于完全虚构的房源,房屋自始不存在,根本无法交付收房。经公安侦查确认,原房源提供者周女士因虚构回迁安置房房源、伪造安置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刑事判决书中将王先生列为被害人,判令周女士向王先生退赔 230 万元。王先生报案后公安不予刑事立案处理转卖方赵先生,此前第一次民事诉讼还被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面临 “钱房两空” 的困境,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维权。

二、核心争议难点

1.刑民交叉程序障碍:被告抗辩本案损失属于刑事诈骗造成,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依据 “先刑后民”,当事人只能走刑事退赔,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合同相对方赵先生主张权利,一审也曾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2.法律关系认定争议:被告赵先生否认双方存在真实房屋转卖关系,主张其与刑事被告人周女士是 “名为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收取 230 万元是周女士归还的借款,自己只是代收房款,并非出卖人,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3.证据繁杂,多份合同相互交织:本案同时存在《转让协议》、形式过户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授权书、承诺书、收付书多份文件,交易链条多层,需要区分哪一份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厘清连环交易下各方真实法律关系。

4.风险平衡问题:即便民事胜诉,也要处理民事判决与刑事退赔的衔接,避免当事人获得双重受偿,确保执行阶段扣减已经取得的刑事退赔款项。

三、办案经过

1.程序攻坚,推动二审指令实体审理:接受委托之后,梳理全部案卷材料,针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代理意见重点阐明:刑事责令退赔,解决的是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影响受害人向刑事案件之外的合同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两个属于独立不同法律关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观点,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法院继续实体审理本案。

2.梳理全案证据链,还原交易真实本意:调取前案庭前会议笔录、全部银行转账流水、全套交易协议,区分 “真实交易文件” 和 “为过户便利签订的形式文件”。向法庭说明:王先生与周女士签署的回迁房买卖合同仅为简化过户使用,并非双方真实购房合意;王先生真实交易对象就是签署《转让协议》的赵先生,赵先生是连环转卖的出卖人,从中赚取交易差价。

3.驳斥被告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抗辩:被告主张涉案交易实质是借贷,但是没有充分证据支撑,该说法和被告自己在前案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我方当庭指出其陈述矛盾之处,请求法庭不采信借贷的抗辩,确认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4.厘清刑民执行衔接问题:庭审中向法庭提示,即便民事判决退款,执行程序应当和刑事退赔协调,当事人最终受偿总额不能超过 230 万,已经拿到的刑事退赔金额应当在民事执行中予以扣减。

5.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取舍:本案买卖双方均属于周女士刑事诈骗的受害人,结合案件客观情况,法庭未支持资金占用费,代理人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裁判风险,尊重法庭裁判尺度。

四、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认定王先生与赵先生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标的物房屋自始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令赵先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购房款 230 万元;执行阶段扣减当事人实际收到的刑事退赔,保证总受偿金额不超过 230 万元。

2.驳回我方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赵先生承担。

裁判核心规则:刑事判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不排斥被害人另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民事责任,刑民可以并行救济。

五、律师价值

1.突破刑民交叉维权误区:很多当事人遇到交易相对方涉及刑事犯罪,误以为只能等待遥遥无期的刑事退赔。本案通过诉讼程序论证,打开民事救济路径,给当事人多一层回款保障,避免全部希望寄托在已经被判重刑、无财产的刑事被告人身上。

2.抽丝剥茧区分形式合同与真实法律关系:本案存在多套互相交织的书面协议,律师准确识别当事人真实交易意图,区分 “实操合同” 和 “仅用于过户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说服法庭认定我方当事人和被告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奠定胜诉基础。

3.兼顾实体胜诉与执行风险:不仅争取退款的胜诉判决,同时推动法庭在判项中写明与刑事退赔扣减规则,防止后续执行阶段出现民刑冲突,减少后续执行争议。

4.回迁安置房连环交易风险提示:无房产证回迁安置房连环转卖,交易环节多,一旦上游房源虚假,极易产生刑民交叉纠纷;购房时应当审慎核实房源真实性,交易付款尽量把控资金流向,留存全部沟通、签约书面证据。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0391分 (优于99.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955篇 (优于98.8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487888 昨日访问量:1045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