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张先生系甲工贸公司原始股东,持股比例 49%;王某为另一股东,持股 51%,同时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早年为享受个人按揭更低利率,甲工贸公司实际出资,借用王某个人名义购置一套北京核心地段住宅,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
房屋购置完成后,案涉房产长期作为甲工贸公司办公地址使用,相关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装修等全部开支均由公司承担并入账;房屋对外出租后,租金收益归入公司收入。
后续,王某将名下 51% 股权变更至其子金某名下。2024 年甲工贸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清算时仅对公司账面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做分配,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这套房产被遗漏,没有纳入清算财产范围。
公司注销之后,王某拒绝承认案涉房屋属于原公司资产,主张房屋属于其个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张先生分配任何权益。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委托人张先生委托靳双权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按持股比例分得房屋对应的折价款。王某、其前夫、其子全部参与诉讼,均抗辩借名买房不成立。
二、核心争议难点
本案属于公司借名买房的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中面临多重不利现实障碍,也是全案的核心难点:
1.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直接书面协议证明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合意,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拼凑事实。
2.公司主体已经注销:法人主体消灭,对方抗辩原告股东个人不具备起诉资格,主张应当全体股东共同起诉,不能由单个股东主张权益。
3.清算文件没有记载案涉房产:公司注销清算单中没有列明这套房屋,被告据此主张全体股东已经确认公司无房产资产,委托人无权再主张分割。
4.关键财务由对方管控:王某掌握公司财务,部分账目存在公私混同;被告抗辩相关资金往来属于借款、租金,并非购房出资。王某在离婚协议自认房产归公司所有后,事后又出具单方《补充说明》推翻之前的自认。
5.法律关系交织混杂:案件同时牵扯股东纠纷、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股权转让、借名买房多重法律关系,被告不断切换案由抗辩,主张本案应当走公司盈余分配或者所有权确认,不应按合同纠纷审理。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靳双权确定办案思路:以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从借名合意、出资、占有使用收益、当事人事后自认四大维度夯实借名买房事实,同时论证公司注销后原股东有权就遗漏的法人财产提起诉讼。
1.全面梳理财务证据:整理调取公司支出凭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还贷入账记录、物业费、装修、租金入账全套财务资料,证明首付款、贷款本息、房屋全部成本均由公司承担,房屋被记入公司固定资产。
2.挖掘当事人自认证据:调取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王某与其前夫明确写明案涉房屋为甲工贸公司出资、所有权归公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取微信聊天、沟通记录,证明王某、其子均认可房屋处置需要和我方委托人协商,不得个人擅自处置。
3.固定房屋实际使用证据:调取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信息,证明案涉房屋长期为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梳理房屋出租记录,证实多年租金归入公司收益。
4.应对程序性抗辩,论证原告主体适格:针对被告反复提出 “原告主体不适格、案由错误”,代理律师重点论述:案涉房屋属于公司注销时遗漏处理的法人财产,公司无对外债务,该财产权益由原股东承继,单个股东有权向实际占有资产的名义登记人主张对应份额折价款。
5.诉讼中申请房产评估及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市场价值司法评估,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房产,防止对方转移处置房产。
6.全流程应对一审、二审:一审开庭针对被告提交的单方推翻离婚协议的《补充说明》、部分矛盾财务记录逐一质证反驳。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全部上诉,二审继续坚持我方证据体系与法律观点,抗辩对方新提交的财务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不能推翻借名买房事实。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甲工贸公司与王某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王某向委托人张先生支付房屋 49% 比例折价款 6354222 元。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全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终审生效)。案涉房屋经司法评估市场总价值 1296.78 万元。
五、律师价值与办案启示
1.无书面借名协议不等于借名关系不成立。借名买房案件,没有书面协议时,出资凭证、财务入账记录、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当事人在其他文书中的自认,组合起来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上海市第一...。本案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中的自认,是本案非常关键的突破口,当事人事后单方出具说明反悔,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
2.公司注销不等于所有财产处理完毕。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法人资产,在公司不存在对外负债的前提下,原股东有权向实际控制、占有该资产的主体主张对应股权比例的财产折价款,不需要必须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原告起诉。
3.企业经营务必规避 “股东个人名义代持公司房产” 风险。公司借股东名义买房,极易发生公私财产混同风险。建议尽量签署书面代持协议,资产务必完整记入公司财务;公司注销清算时,务必将全部资产完整纳入清算范围,避免注销后股东之间产生巨额财产争议。
4.复杂商事房产纠纷,程序抗辩和实体事实同等重要。本案被告大量抗辩集中在 “案由错误、原告不适格” 等程序角度,如果不能充分回应程序抗辩,实体诉求甚至无法进入实质审理。律师需要同时兼顾程序、实体两方面,完整组织证据与法律说理,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