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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登记子女名下,父母单方主张借名买房证据不足驳回案

发布者:靳双权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甲(出资方、房屋居住人、父亲)

 

被告:张乙(房屋合法登记权利人、儿子、本案胜诉方)

 

二、案件基本事实

 

张甲与张乙为父子关系。早年张甲长期使用单位职工宿舍,2014年该宿舍因政府征地拆迁腾退,张甲取得专属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可用于购置定向拆迁安置房。

 

同年,案涉大兴区一号拆迁安置房启动认购,最终房屋产权、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全部确立在张乙名下,由张乙与开发商签订正式《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2018年房屋正式完成不动产登记,权属清晰、登记程序合法合规。

 

案涉房屋购房款虽源自张甲拆迁补偿款,但该出资行为属于家庭内部财产处置。双方自始至终未签订任何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无任何口头代持、后续过户的有效约定。张乙当庭明确,案涉房屋系父母婚姻变故后,父亲出于子女权益保障,无偿赠与自己的房产,并非代持。

 

房屋交付后,基于家庭居住便利、工作距离等原因,一号安置房交由父亲张甲长期居住使用,日常水电、物业、供暖费用由张甲缴纳。但房屋核心权属资料,包括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完税票据、物业备案手续等,全程由登记权利人张乙保管、掌控,房屋核心业主权益始终由张乙行使。同时,张乙亦承担了房屋装修、办证手续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多项房屋配套支出。

 

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后续因家庭经济矛盾产生分歧,张甲单方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以自己全额出资、长期居住为由,起诉要求张乙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

 

针对原告单方诉求,张乙全程坚决抗辩:双方无任何代持合意,不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房屋为自身合法登记财产,不同意过户,同时提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原告属于恶意维权的抗辩主张。

 

三、核心争议焦点

 

1、父子亲属之间,仅有一方出资、长期居住事实,无书面代持协议,能否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2、拆迁补偿款出资的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无代持合意证据,是否应当归登记人所有?

 

3、居住缴费记录能否推翻合法不动产登记,强行判令登记人过户房产?

 

四、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1、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登记人合法权属受法律优先保护

 

不动产权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案涉房屋合法登记在张乙名下,登记流程合规、权属状态清晰,张乙依法享有房屋完整物权。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登记效力的前提下,单方主张借名代持,不能否定合法产权登记结果。

 

2、借名买房成立的核心是双方合意,单方主张不具备法律效力

 

认定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一致的代持、过户约定。本案中,原告未提交任何书面代持协议、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佐证代持合意的证据,仅以出资、居住为由推定借名关系,证据严重不足,无法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3、亲属出资存在多重合法解释,不能直接推定借名代持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家庭内部换房居住、长辈帮扶子女置业,是普遍的家庭财产处置行为,可构成赠与、家庭资助等多种合法法律关系,并非必然是借名买房。被告主张房屋为赠与所得,符合家庭常理与生活逻辑,原告无任何证据予以推翻。

 

4、核心权属资料由登记人掌控,契合真实产权归属特征

 

案涉房屋全部产权原件、交易手续、备案资料均由张乙长期保管,体现了登记人对房屋的实际管控权。原告仅享有居住权益、承担日常杂费,并未掌控房屋核心权属,不符合借名买房中“出资人实际享有房屋全部权益”的法定特征。

 

五、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证据不足,依法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一号房屋产权归属维持登记状态,归被告张乙合法所有。

 

六、本案核心胜诉规则

 

1、亲属借名买房举证门槛极高:法院不轻易认定直系亲属间的代持关系,仅凭出资转账、居住缴费记录,无法推翻合法房产登记。

 

2、无双向代持合意,即无借名买房:出资方单方事后说辞、多年后反悔主张代持,无任何事前、事中约定佐证,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3、掌握产权原件是登记人胜诉关键:长期持有房产证、购房合同、完税发票等核心资料,是证明自身为真实产权人的核心证据。

 

4、家庭居住安排≠权属代持:亲属之间基于亲情、便利的居住轮换、费用代缴,属于家庭日常行为,不能等同于房产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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