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吴甲(原夫妻一方、房屋确权权利人)
被告一:吴乙(原夫妻另一方)
被告二:甲房产开发公司(涉案房屋开发商)
二、案件基本事实
吴甲与吴乙原为夫妻关系,二人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作为买受人,与甲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置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179万余元,房屋面积98.1平方米。
案涉房屋购房款由首付款+公积金贷款组成,其中80万元公积金贷款由原告吴甲申请办理,同时原告缴纳了房屋产权代办费用。房屋购置后,因各类原因长期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2016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二审判决离婚。因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权属未正式登记,离婚案件中法院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处置,告知双方另行起诉解决权属争议。
离婚后,一号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但被告吴乙始终拒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同时,吴乙父母先后另行起诉,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借名购置、房屋归其所有,提起借名买房、分家析产诉讼,试图否定夫妻共有属性,但经一审、二审多级法院审理,其全部诉求均被依法驳回,无任何生效文书认定亲属享有房屋权属。
被告吴乙庭审抗辩:房屋首付款、后续房贷均由其父母出资偿还,原告未实际出资,且房屋未完成物权登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确权分割。开发商则辩称:因原被告双方未确认房屋共有份额、无法达成一致,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办证申请,无法单方协助办理登记。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一号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三、核心争议焦点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合同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未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亲属主张借名买房、房屋归亲属所有,能否否定夫妻共有权属?
3、离婚时未分割的无证婚内房产,满足条件后能否重新起诉确权?
四、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1、婚内夫妻共同购房,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购房合同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贷款以夫妻一方公积金办理,完全符合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认定标准。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无明确书面约定只赠与单方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影响房屋共有属性。
2、亲属权属主张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无任何权利基础
被告亲属先后提起的借名买房、分家析产诉讼,均经多级法院审理后败诉,无有效法律文书可以证明亲属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亲属出资仅为婚内资金帮扶,不能推翻夫妻共同购房的事实,更不能否定房屋共有性质。
3、无房产证不影响权属认定,新事实可支持重复起诉确权
此前离婚案件未处理房屋,核心原因是房屋未办证、权属待定。后续亲属确权诉讼全部败诉,属于法律规定的「新事实」,原告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作出权属认定。房屋未完成登记仅为办证流程问题,不影响内部夫妻共有权属的司法确认。
五、最终判决结果
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房屋,为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六、本案核心胜诉规则
1、婚后联名购房权属优先:婚内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即便一方父母出资、房屋未办证,无单方赠与约定的,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亲属借名主张举证门槛极高:父母出资不代表房屋归父母,无书面借名协议、无明确代持合意的,亲属争房诉求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3、无证房产可事后确权:离婚时因无房产证未分割的婚内房产,后续具备办证条件、或亲属权属主张被驳回后,可另行起诉确权分割。
4、出资性质不能对抗物权归属:父母出资、代为还贷仅为资金来源,不能推翻夫妻共同购房的合同事实与共有权属,不得据此否定配偶合法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