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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连带责任案例

发布者:郭晓芳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侵权 |13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担保人连带责任案件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是我的委托人。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委托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一、案情回顾

     2013年2月5日,李某某向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某某人民币伍十万元整(500000元),于2014.元月5日前还。借款人:李某某,担保人:袁某、程某。还款日到期后,李某某以各种原因推诿,不予还款,无奈之下我的当事人张某某以李某某未偿还款项为由,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李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了借条,该行为系其对借款行为的确认及对还款期间的约定,李某某应按照借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及金额返还张某某借款。现张某某称其未收到所借款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条无效,故对其该意见不予采信。袁某、程某系该借款的担保人,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袁某、程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8元,由李某某负担。

袁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到郑州中院称:张某某没有足额交付借款,李某某已分批向张某某归还借款本金近6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双方约定了延期还款,所以袁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答辩称:张某某已经将借款全部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借款后对张某某出具了借条,李某某已经还了4万元是另外一个案件,与本案无关。所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故李某某与张某某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袁某与程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袁某与程某对以上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某上诉称,张某某没有足额交付借款,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双方约定了延期还款,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袁某上诉又称李某某已分批向张某某归还借款本金近6万元,虽然张某某认可已还款4万元,但已另案解决,故本院不做审理。所以袁某以此作为不应对李某某所欠张某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晓芳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中袁某与程某需对50万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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