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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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陈建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29人看过

小案例:A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想向公司外部人员B转让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现在的问题,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成立,不生效还是不能履行?持各种观点的都有,下面我只是论述一下我的观点。

1、《股权转让协议》绝对不是不成立,《合同法》第32条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换句话说,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符合合同一般要件(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等),签订就成立。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即是对该合同是否签订做一个事实认定,但是生效是该合同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效果,属于一种法律认定。

2、《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因为没有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就不生效呢?我认为应分情况而定。该协议并不是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才生效的文件,也就排除了法律规定未生效的情形。协议中是否具有相关生效的约定,是否是属于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这就要看协议本身的内容了,如果该《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该协议自经过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之时生效,那就不用多说了,这就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如果没有附条件或附期限,那么该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成立即生效的合同。

当然,也有不少法律学者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该协议自经过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之时生效”,也不认为这是附条件的合同,他们认为让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你股权出让人的合同义务,如果不能通过,是你股权出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让股东同意与否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等于减轻了股权出让人的合同义务。我认为这样分析有些不妥,合同行为本身就具有合意性,只要是双方约定的条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当是有效的,双方既然协商了合同的生效前提,那么就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为主,认定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

3、《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得以确定,但是有人依旧有疑问,如果该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那么是不是在合同生效前,股权出卖人不再想出卖其股权,出卖人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我可以明确的说,是的,因为违约责任是针对的生效合同而言的,合同未生效,自然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并不是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要求合同一方在合同生效前进行恶意磋商等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致损方应承担的责任,在这里就不多叙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等问题,放到以后的专题中再叙述讲解。

协议具有的合意性,要求协议签订人更应注重合同内容的设计与充实,从而减少发生纠纷后的不确定性,避免法官作出常理但是对己方不利的推断,希望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可以从本专题明白一些基本性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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