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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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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拆迁,需要了解的“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

发布者:贾昆明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1648人看过

  随着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的落实和贯彻,各省市地区都纷纷开启“环保督查风暴”,波及到拆迁领域,就会出现当地政府以“未批先投”,环评不达标等理由进行环保处罚,降低搬迁补偿的标准。
  那么“未验先投”是指什么?与“未批先建”一样吗?企业“未批先投”环保部门就一定可以进行环保处罚吗?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未批先建”?
  根据相关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有什么区别?
  “未验先投”与“未批先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照的文件和进行的处罚也是不同的。“未批先建”主要指的是违反环保法的规定,而“未验先投”指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三同时”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通俗地讲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首先要找有资质单位编制环评报告,然后拿着报告去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有通过批复后,企业才能动工建设,建成后,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试生产满后必须申请竣工环保验收,通过验收后,才能正式投产。如果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企业和负责人有可能双双被罚。
  “未批先建”环保部门一定可以进行环保处罚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未建先批”的行为如果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能予以处罚,但是可以责令该企业将环境恢复原状。然而,“未验先投”的行为无论超过多少年,环保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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