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五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基于此条规定,甘肃省兰州市xx公司请求兰州市xx工商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既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未作任何答复。2012年12月3日,由我所代理该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将该行政机关起诉至兰州市xx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要经过庭长和副庭长合议后才能决定立案与否。一个星期过后,他们不予答复,我们去询问情况,庭长“耐心”指出:该案件诉讼请求不符合要求。我们几经修改后,庭长就指定该案件由副庭长来决定,副庭长一个人就能决定该案件是否立案吗?显然不能,应当由合议庭决定立案与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于受理,受理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案件经过20多天,仍未立案受理,每一次该副庭长的答复总是:“你们先回吧,我再研究研究,得出结论后通知你们”。
出于无奈,也是出于上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监督,我所决定以邮递快件的方式写明具体地址后,邮寄至兰州市xx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
过了一个星期后,不见该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的立案通知。在2013年1月19日,我所派人到该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寻找起诉材料,行政立案庭xx法官说:“从来没见过这个东西。”经过查询邮件已送达。(试问,一个写明了具体地址的邮递快件怎么就不翼而飞了?)
接下来,该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那个法官说:“再拿来一份起诉材料,我们审核后决定能否立案。”第二天听从该法官建议我所又将一份起诉材料交至他那里,他仔细审查后说:“该案件我们不受理,回去查查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明白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与受理,受理后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人民法院的那位立案庭法官以“本院仅受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为理由”,拒绝受理本案件。(试问,一个行政立案庭法官能以这样的理由拒绝本案的立案受理吗?)
基于以上对该案件的陈述,本来是很简单的一个行政诉讼立案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应当在收到行政诉讼起诉状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时至今天,在我所诉讼代理人多次请求下,兰州市xx法院终于答应立案了,“立案门”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应有的结局。
案件诉讼代理人作出如下评述:为什么兰州市xx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呢?恐怕是出于保护案件背后某些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吧?是兰州市xx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行政立案庭的法官真的不知道上述案件应当受理吗?恐怕也是上述原因吧?诉讼权利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人民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力,而人民法院得到审判权力后个别法官就以权弑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拿人民赋予的权利当儿戏。人民法院的角色是中立,每位法官胸前佩戴的是天平,它时刻提醒每位法官要公平,中立,更是要坚持法律的灵魂-----正义。
作为律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应尽的天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的尊严更是律师的职责。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步伐在中国的进一步迈进,有法不依的情形会逐渐减少。